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0291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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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2-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郑晨悦、吴斯凡、黎美玲、朱颖与杭州目色传媒有限公司四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2-24 17:29 浏览次数:

杭州目色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晨悦、吴斯凡、黎美玲、朱颖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四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329号、334-336号,申请人郑晨悦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工资22715元;2.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吴斯凡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工资9317.31元;2.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黎美玲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工资18269.23元;2.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朱颖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工资13846.15元;2.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3.支付被申请人在未交五险期间,申请人所去医院自费的费用749.17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该四案分别定于2025年6月16日9时10分(郑晨悦)、2025年6月16日10时30分(吴斯凡)、2025年6月16日13时10分(黎美玲)、2025年6月16日15时30分(朱颖)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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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晨悦、吴斯凡、黎美玲、朱颖与杭州目色传媒有限公司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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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晨悦、吴斯凡、黎美玲、朱颖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四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329号、334-336号,申请人郑晨悦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工资22715元;2.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吴斯凡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工资9317.31元;2.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黎美玲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工资18269.23元;2.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朱颖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工资13846.15元;2.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3.支付被申请人在未交五险期间,申请人所去医院自费的费用749.17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该四案分别定于2025年6月16日9时10分(郑晨悦)、2025年6月16日10时30分(吴斯凡)、2025年6月16日13时10分(黎美玲)、2025年6月16日15时30分(朱颖)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