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5-20314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5-02-26 13:47 浏览次数:
1.本次《通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以下简称《导则》)有关规定,不断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管理效能,结合临平区工作实际,区住建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2.本《通告》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5年4月1日(含)以后申请(含资格续审)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
3.本《通告》适用于哪些保障对象?
答:本《通告》适用的保障对象为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内的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本《通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工作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省建设厅《导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本《通告》对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工作主要做以下调整:
(1)新增了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类别,并明确了对应的申请条件。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将落户时间调整为满5年(含)以上。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的房产核查标准调整为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且5年内(含)无转让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核定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4)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人及以上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调整为54平方米。
(5)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上限调整为3777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上限调整为82311元。
(6)新增对申请家庭财产的审核要求,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和车辆三方面内容。
(7)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单次资格证期限从1年调整为3年。
5.申请家庭房产核查包括哪些范围?
答:申请家庭在杭州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拥有的房产(含5年内已转让),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2)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房(含5年内已转让),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3)申请家庭名下的农村批地建房份额(含已转让)。
6.房产转让“5年”期限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等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满5年(含)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等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7.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法律文书?房产转移时间如何核定?房产转移面积如何核定?
答: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以下法律文书: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生效证明、法院调解书及送达证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及送达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需先按照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决定内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转移时间分别以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定之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作出之日、法院调解书及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送达之日确定,房产转移面积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面积核定。
8.协议离婚的析产如何认定?
答:因协议离婚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须先按离婚协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前发证的,房产转移时间以离婚协议生效日确定;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后发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共有权证)。房产转移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核定。
9.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
答: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可支配收入,退休人员须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
10.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的货币财产应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其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90648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352905元。
11.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投资额以工商认缴信息中记载的认缴出资额为准(含股东参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应不超过30万元。
12.对申请家庭的车辆有何要求?
答: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无生活用机动车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应当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一定标准,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机动车价格标准上限为15.2万元,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机动车价格上限为19.8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非营运机动车辆的数量和价格。其中车辆价格按照购车发票价格(不含税价格)或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基数)填报,并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保险单等佐证材料。
13.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核定?
答: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户籍、婚姻、住房以及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5号)有关要求,签署同意核对机构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并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住房保障部门对授权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向省大救助系统申请反馈核对报告,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情况复杂的,住房保障部门还可按照“孰高”原则,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等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计算,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4.年度复核和动态核查如何实施?
答:年度复核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每年按届时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车辆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动态核查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
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1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公租房保障以3年为一个保障周期,保障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16.本《通告》实施前已获得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有何影响?
答:本《通告》实施前已获得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在保家庭,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应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线下窗口办理的方式提交资格续审的申请材料。对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申请(含资格续审)的家庭,按照原申请条件予以审核;对2025年4月1日(含)以后提交申请(含资格续审)的,按照本《通告》公布的申请条件予以审核。
17.本《通告》是否适用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
答:适用。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申请条件、保障面积、保障期限、核查方式及范围等受理审核规定均与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一致。
18.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办理时限为多少?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审核过程中确需申请家庭自备佐证材料的,补件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无法及时补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先予终止,待申请家庭备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19.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途径有哪些?
答: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在工作日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提交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可登录浙里办APP-搜索“临小住”-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模块,根据要求填报个人信息进行申请。
20.货币补贴保障家庭提交的租赁证明材料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申请家庭在临平区范围内租赁住宅性质的房屋,并办理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且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上载明的租赁面积在140㎡(含)以下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货币补贴。此外,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已租赁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的住宅,且能提供租赁房屋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在镇街开具的租住证明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人(配偶)租赁直系亲属名下房屋的,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21.申请临平区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核查包括哪些范围?
答:申请家庭不能同时享受杭州市范围内公租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等政策;未享受过多高层公寓(包括实物、货币化)、多户多联、两户一联等政策;未享受过杭州市范围内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等政策;未享受过临平区范围内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
22.申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核查包括哪些范围?
答:申请家庭不能同时享受杭州市范围内公租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等政策;未享受过杭州市范围内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等政策;未享受过临平区范围内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多高层公寓(包括实物、货币化)、多户多联、两户一联等政策。
23.其他未尽事宜如何咨询?
答: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具体由临平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可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电话咨询。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186505、0571-89186527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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