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45/2025-2050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东湖街道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东湖街道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 2025-03-10 16:22 浏览次数:
张代军(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11):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杭临平东湖罚听告字〔2024〕第000254-1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杭临平东湖罚听告字〔2024〕第000254-1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11月6日16时29分,执法人员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现场检查勘验,发现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经查实:你于2024年9月上旬在上述地点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体情况为:1.你在房屋南侧、北侧、西侧分别加建铝合金围栏,其中南侧长12.5米,西侧长22.2米,北侧长9.6米,围栏高度为1.84米;2.在房屋南侧、西侧部分地面实施硬化,其中南侧部分长9.2米、宽4.6米,面积为42.32平方米(9.2米*4.6米);西侧部分长13.6米、宽5.37米,中间有长3.68米、宽2.4米,面积8.832平方米(3.68米*2.4米)未实施硬化,实际硬化面积为64.2平方米(13.6米*5.37米-8.832平方米)。上述新建铝合金围栏共计44.3米(12.5米+22.2米+9.6米),地面硬化面积共计106.52平方米(42.32平方米+64.2平方米)。
2025年2月14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作出的“以上情况根据《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116号),属于第四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及《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建设的铝合金围栏共计44.3米,地面硬化面积共计106.52平方米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铝合金护栏(长度44.3米),并将地面硬化部分清除并恢复原状(面积106.52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王国平、翁旭泉
联系电话:0571-8613022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天荷路52号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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