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8/2025-20420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3-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3-04 16:30 浏览次数:

当事人: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M;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五星村五园路*******室;

法定代表人: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文艺创作;电影摄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包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饰研发;面料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MOORQEAN摩乔旗舰店店铺的举报:商家虚构原价,涉嫌价格欺诈。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MOORQEAN摩乔旗舰店”店铺由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经过核查,本局认为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2024年12月17日,经领导审批,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天猫店铺“MOORQEAN摩乔旗舰店”由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运营,该网店于2024年10月11日起,在其销售的“摩乔90白鸭绒羽绒服女冬季新款真大毛领时尚高端长款加厚外套”产品页面上宣传“原价5196元”,当事人为促进商品销售,在经营过程中,以该商品企划阶段,综合了其设计投入、原材料选用、工艺成本以及品牌价值定位等多方面因素后所设定的初始参考价格作为原价宣传,经查该店铺从未以5196元及更高的价格销售过该商品。调取交易记录显示,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期间,涉案产品实际销售为2笔,销售单价为1099元,商品综合成本价为935元,违法所得328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4年12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以及案源登记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2、2024年12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店铺“MOORQEAN摩乔旗舰店”运营主体信息、涉案产品销售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交易快照、交易记录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宣传“原价5196元”,未发现该商品以5196元以及更高的价格销售成交的事实。

2025年0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平市监网罚告字〔2025〕J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原价5196元”,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8元;

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2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56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 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平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 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书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复议”模块提交。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pdf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8/2025-20420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3-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当事人: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M;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五星村五园路*******室;

法定代表人: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文艺创作;电影摄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包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饰研发;面料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MOORQEAN摩乔旗舰店店铺的举报:商家虚构原价,涉嫌价格欺诈。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MOORQEAN摩乔旗舰店”店铺由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经过核查,本局认为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2024年12月17日,经领导审批,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天猫店铺“MOORQEAN摩乔旗舰店”由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运营,该网店于2024年10月11日起,在其销售的“摩乔90白鸭绒羽绒服女冬季新款真大毛领时尚高端长款加厚外套”产品页面上宣传“原价5196元”,当事人为促进商品销售,在经营过程中,以该商品企划阶段,综合了其设计投入、原材料选用、工艺成本以及品牌价值定位等多方面因素后所设定的初始参考价格作为原价宣传,经查该店铺从未以5196元及更高的价格销售过该商品。调取交易记录显示,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期间,涉案产品实际销售为2笔,销售单价为1099元,商品综合成本价为935元,违法所得328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4年12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以及案源登记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2、2024年12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店铺“MOORQEAN摩乔旗舰店”运营主体信息、涉案产品销售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交易快照、交易记录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宣传“原价5196元”,未发现该商品以5196元以及更高的价格销售成交的事实。

2025年0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平市监网罚告字〔2025〕J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原价5196元”,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8元;

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2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56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 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平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 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书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复议”模块提交。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惟艺服饰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