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099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4-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许惠梅与杭州费庄华发织造厂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4-10 16:43 浏览次数:

杭州费庄华发织造厂: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惠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926号],申请人许惠梅要求你单位支付:1.医保未报部分医疗费633.43元;2.2023年10、11月未足额发放工资911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6月12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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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梅与杭州费庄华发织造厂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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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费庄华发织造厂: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惠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926号],申请人许惠梅要求你单位支付:1.医保未报部分医疗费633.43元;2.2023年10、11月未足额发放工资911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6月12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