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1024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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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4-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乔婷钰与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构美星耀科技有限公司、构美(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4-11 16:08 浏览次数:

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构美星耀科技有限公司、构美(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乔婷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35号],申请人乔婷钰要求你单位: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6760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690*4);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奖金共计1310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杭州构美星耀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构美(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7月30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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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婷钰与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构美星耀科技有限公司、构美(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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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乔婷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35号],申请人乔婷钰要求你单位: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6760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690*4);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奖金共计1310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杭州构美星耀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构美(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杭州耀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7月30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