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8/2025-21079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逸樊服饰有限公司)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4-16 16:24 浏览次数:
当事人:杭州逸樊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五星村五园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汪**;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服装、服饰、鞋帽、家居用品、家具、木制品、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珠宝首饰、针织纺品、玩具、箱包、家纺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化妆品、汽车装饰用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汽车配件、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竹制品机电设备、汽车及配件、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服务: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汽车事务代理。
2025年01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佐兰妮旗舰店店铺的举报:天猫平台佐兰妮旗舰店销售羽绒服外套时虚假宣传冲锋衣。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佐兰妮旗舰店”店铺由杭州逸樊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经过核查,本局认为杭州逸樊服饰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2025年01月13日,经领导审批,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逸樊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天猫店铺“佐兰妮旗舰店”由杭州逸樊服饰有限公司运营,该网店在其销售的:1、“【活动价】三合一户外休闲拼接色短款冲锋衣羽绒服女小个子2024冬季新款加厚”产品(商品ID:848383332804)的商品名称中标识了“冲锋衣”字样,该产品吊牌信息显示该产品生产的执行标准为GB/T14272-2021《羽绒服》标准,未按照冲锋衣的标准生产,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能体现冲锋衣防风透湿性能的等重要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该产品不属于冲锋衣范畴,网页中关于冲锋衣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修改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时间: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0日,涉案商品共销售16笔,销售金额9305.79元。2、“【活动价】三合一户外休闲拼接色短款冲锋衣羽绒服女小个子2024冬季新款加厚”产品(商品ID:754928259635)的商品名称中标识了“冲锋衣”字样,该产品吊牌信息显示该产品生产的执行标准为GB/T14272-2021《羽绒服》标准,未按照冲锋衣的标准生产,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能体现冲锋衣防风透湿性能的等重要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该产品不属于冲锋衣范畴,网页中关于冲锋衣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修改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时间: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0日,涉案商品共销售5笔,销售金额2286.51元。上述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共计21笔,销售金额11592.3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5年01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以及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2025年01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逸樊服饰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店铺“佐兰妮旗舰店”由杭州逸樊服饰有限公司运营。3、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交易快照、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在商品页面中宣传“冲锋衣”的事实以及涉案产品销售数量、金额。4、2款商品吊牌信息证明涉案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为GB/T14272-2021,不是冲锋衣的执行标准。对于上述证据、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2025年04月0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平市监网罚告字〔2025〕J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冲锋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量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书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复议”模块提交。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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