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1202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4-2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张乐与杭州千与千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4-25 16:53 浏览次数:

杭州千与千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842号],申请人张乐要求你单位1.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计算公式:6000*0.5*2=600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28日 至2025年2月15日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482.76元(计算公式: 6000*2*1+60 00/21.75*9=14482.76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 至2025年2月15日拖欠的工资8482.76元(计算公式:6000+60 00/21.75*9=8482.76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8月13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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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与杭州千与千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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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842号],申请人张乐要求你单位1.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计算公式:6000*0.5*2=600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28日 至2025年2月15日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482.76元(计算公式: 6000*2*1+60 00/21.75*9=14482.76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 至2025年2月15日拖欠的工资8482.76元(计算公式:6000+60 00/21.75*9=8482.76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8月13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