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0912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4-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朱小琴与杭州仪研时装有限公司决定书公告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4-03 16:13 浏览次数:

杭州仪研时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小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号]已经审理终结。经审查,本委认为: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工作时,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委受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对本案的受理。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决定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号仲裁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领取该文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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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琴与杭州仪研时装有限公司决定书公告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0912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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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4-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仪研时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小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号]已经审理终结。经审查,本委认为: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工作时,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委受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对本案的受理。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决定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号仲裁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领取该文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