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096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4-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浙江好心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方桂香案裁决书公告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4-08 16:32 浏览次数:

方桂香:

本委受理的你与浙江好心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56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浙江好心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方桂香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9248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56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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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好心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方桂香案裁决书公告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0964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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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桂香:

本委受理的你与浙江好心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56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浙江好心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方桂香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9248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56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