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145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5-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李敏敏与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国际会议中心)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5-20 17:08 浏览次数:

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国际会议中心):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敏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59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国际会议中心)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敏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80.12元、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工资4167.01元、2023年4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未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855元,休息日工作未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4730.34元,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589.66元,以上款项共计25122.13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敏敏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5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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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敏与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国际会议中心)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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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国际会议中心):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敏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59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国际会议中心)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敏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80.12元、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工资4167.01元、2023年4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未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855元,休息日工作未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4730.34元,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589.66元,以上款项共计25122.13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敏敏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5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