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5-21560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临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来源:法规审批科 发布时间: 2025-05-28 10:27 浏览次数: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区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区、镇(街道)及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镇(街道)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其中需要本区政府牵头应对的是一般(IV级)突发动物疫情,即: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情在本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区内呈暴发流行;
(3)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分工
区政府设立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部署日常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经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3.1.1 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
(3)组织部署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负责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6)负责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具体应对工作;
(7)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3.1.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区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按规定标准对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测;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负责组织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评估,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2)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有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3)区发改局:负责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审批、安排和监督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4)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疫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消毒灭源及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5)区经科局:协调防扑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6)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7)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8)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9)区商务局: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牵头协调生活必需品(包括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宾馆、饭店、集体用餐配餐单位在采购、储藏及加工动物及其产品过程中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化管理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及犬类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街头流动无照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3)区住建局:在农业农村和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下属公园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4)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镇(街道)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3.2 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镇(街道)制定、修订与动物疫情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防治动物疫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和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专业应急队伍的应急演习和演练工作;
(6)负责本区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7)负责本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9)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 专家组及其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相关人员主要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区指挥部及区防指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处置机构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1)监测体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疫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健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预警,并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4.3.1 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的村级(基层)动物防疫员或镇(街道)畜牧兽医合作服务站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4.3.2 疫情报告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初步勘验,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采样送检,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4.4 疫情确认
4.4.1 高致病性禽流感认定:符合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指标,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疫控中心),检测结果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或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的,可认定为疑似病例。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由省疫控中心立即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4.4.2 牲畜口蹄疫认定: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典型的病例,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疫控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省疫控中心诊断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时,应由省疫控中心立即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4.4.3 其他突发动物疫情,按相关的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确认。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由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I级由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II级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V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若上述Ⅰ、II、III级应急响应中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在我区,我区应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我区IV级响应的要求做好本区范围内的疫情处置工作。
5.2 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5.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疫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疫病时,卫健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者的疫情监测,落实专门医院对染疫病人实行救治。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或市级以上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宣布;其它突发动物疫情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市、区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2 奖励
区政府应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卫生津贴。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财政、交通、公安、商务、民政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肉食品供应、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要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健、商务、市场监管、宣传、财政等有关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为“五组一队”,即现场督导组、技术专家组、取证调查组、材料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扑疫预备队。相应地,镇级指挥部也应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具体为“两组一队”,即疫情排查组、紧急免疫组和扑疫预备队,以随时应对和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区公安部门要将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区交通运输、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疫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人群预防保障工作。人畜共患疫病发生时,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健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2.5 物资保障
区、镇(街道)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应急物资最低储备标准的要求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2.6 经费保障
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培训和演练
7.3.1 区、镇(街道)两级指挥部应当召集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7.3.2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防指办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道)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4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动防指办)负责解释。
8.2.2 预案修订与备案
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区指挥部)备案。
8.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2年4月2日起实施,有关临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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