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5-21591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塘栖古镇市河提升工程(社区基础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征求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5-05-29 14:39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召集有关部门已对《塘栖古镇市河提升工程(社区基础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塘栖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办公地址:临平区塘栖镇重阳路59-77号市民之家A幢308室
联系电话:86352171
附件:《塘栖古镇市河提升工程(社区基础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附件
塘栖古镇市河提升工程(社区基础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塘栖古镇市河提升工程(社区基础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有效提升市河环境,保护塘栖古镇风貌,对沿河景观整治建设,促进城市发展。
二、征收范围:
1.临平区塘栖镇市河区块,四至范围:东至市新街,南至油车桥,西至西小河路,北至大运河。
2.具体门牌号码:皮匠弄4幢,皮匠弄5幢,西小河小区22幢,市新街,致和堂街等(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产权调换为现房安置,住宅房源坐落:临平区塘栖镇水岸锦城29幢1单元602室,建筑面积101.12㎡;水岸锦城29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01.12㎡;塘栖镇春满小筑3幢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102.27㎡;春满小筑3幢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02.78㎡;春满小筑10幢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01.83㎡;塘栖镇一小区40-7幢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88.12㎡;塘栖镇清流居7-5号,建筑面积64.64㎡;塘栖镇栖里东苑6幢1单元103室,建筑面积47.01㎡;塘栖镇水岸锦城36幢3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01.2㎡;水岸锦城29幢2单元501室,建筑面积101.12㎡;塘栖镇锦绣名邸16幢1单元14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13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12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11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9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8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7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6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5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4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3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203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27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25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24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22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21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20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19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18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8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16幢1单元602室,建筑面积95.08㎡;锦绣名邸8幢2单元802室,建筑面积91.95㎡;锦绣名邸8幢2单元702室,建筑面积91.95㎡;锦绣名邸8幢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91.95㎡;锦绣名邸8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91.95㎡;锦绣名邸8幢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91.95㎡;锦绣名邸8幢2单元202室,建筑面积91.95㎡;塘栖镇水岸名筑13幢1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11.07㎡;塘栖镇水岸名筑13幢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11.07㎡;塘栖镇育人嘉园1幢1单元1101室,建筑面积110.54㎡;育人嘉园1幢1单元202室,建筑面积110.58㎡;育人嘉园1幢1单元702室,建筑面积110.58㎡;育人嘉园1幢2单元1002室,建筑面积110.54㎡;育人嘉园1幢2单元202室,建筑面积110.54㎡;育人嘉园1幢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110.54㎡;育人嘉园1幢2单元802室,建筑面积110.54㎡;育人嘉园1幢3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10.54㎡;育人嘉园8幢1单元1002室,建筑面积130.30㎡;育人嘉园8幢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30.46㎡;育人嘉园8幢1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30.30㎡;育人嘉园8幢2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30.46㎡;育人嘉园8幢2单元1101室,建筑面积130.3㎡。以上住宅共53套,总计建筑面积5313.03㎡。
非住宅房源坐落:临平区塘栖镇鼎盛街90、92号,建筑面积81.44㎡;鼎盛街94、96号,建筑面积81.44㎡;鼎盛街98、100号,建筑面积81.44㎡;鼎盛街102、104号,建筑面积146.15㎡;鼎盛街106、108号,建筑面积81.44㎡;鼎盛街128、130号,建筑面积81.44㎡;鼎盛街132、134号,建筑面积81.44㎡;鼎盛街136、138号,建筑面积81.44㎡;鼎盛街140、142号,建筑面积146.15㎡;鼎盛街144、146号,建筑面积81.44㎡;塘栖镇水岸锦城16幢501室,建筑面积907.52㎡;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塘栖路210号201室,建筑面积985.98㎡;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育人嘉园6幢505室,建筑面积470.52㎡;育人嘉园6幢101室,建筑面积159.72㎡;育人嘉园6幢202室,建筑面积108.92㎡;育人嘉园6幢203室,建筑面积304.99㎡;育人嘉园5幢501室,建筑面积84.43㎡;育人嘉园5幢502室,建筑面积32.73㎡;育人嘉园5幢503室,建筑面积65.46㎡;育人嘉园5幢504室,建筑面积94.1㎡;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西小河街163号2幢202室,建筑面积57.61㎡;西小河街163号2幢301室,建筑面积303.46㎡,西小河街163号3幢201室,建筑面积14.66㎡;西小河街163号3幢202室,建筑面积14.66㎡;西小河街163号3幢203室,建筑面积13.3㎡;西小河街163号3幢209室,建筑面积38.94㎡;西小河街163号3幢210室,建筑面积42.95㎡;西小河街163号3幢211室,建筑面积46.34㎡;西小河街163号3幢301室,建筑面积1096.36㎡;西小河街163号3幢401室,建筑面积811.81㎡;西小河街163号4幢207室,建筑面积192.03㎡;西小河街163号4幢501室,建筑面积1153.42㎡。以上非住宅共32套,总计建筑面积7943.73㎡。
4.其他
(1)未登记建筑按照《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按照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2)对被征收房屋原有地面自行车库及被征收房屋原结构当中的下架空层(阁楼、自行搭建建筑物等除外),按房屋重置价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2000元/㎡。
四、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1.搬迁费
(1)个人非住宅
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进行补偿,一次性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一次性搬迁费具体标准为:商业用房50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2)个人住宅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等费用标准(2024-2026年)的通知》,搬家费为23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过渡费
(1)个人非住宅
商业用房为57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偿12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至通知领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钥匙之月止。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2)个人住宅
临时安置过渡费为4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偿12个月,每户每月不低于22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收到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止。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
3.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内。
五、补助及奖励费标准
1.个人非住宅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币补偿签约、搬迁,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与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面积之和,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计算表
序号 | 计算档次(万元) | 比率(%) |
1 | 5000以下的部分(含5000) | 6 |
2 | 5000-10000的部分(含10000) | 4 |
3 | 10000-15000的部分(含15000) | 2 |
4 | 15000以上的部分 | 0 |
2.个人住宅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重置价格进行计算。
(1)选择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权证登记面积+经认定视同权证登记的合法未登记建筑面积+以上面积之和的10%(低于5㎡的按5㎡计算)+优惠扩面30㎡。
(2)安置房为高层可增加10%的面积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3)具体安置房源结算方式:
优惠扩面不超过30㎡按以下方式结算:优惠扩面0—10㎡(含10㎡)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40%结算;扩面10—20㎡(含20㎡)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扩面20—30㎡(含30㎡)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超出安置房优惠扩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优惠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安置房在本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安置房的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扩面后面积就近靠原则安置,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上靠、下靠面积。安置房由征收人统一分配房源,根据公证处摇号确定。
被征收人按塘栖镇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塘栖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塘栖镇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7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出塘栖镇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和搬迁期限后,取消相应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权证登记面积+认定为视同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之和的评估价格基础上给予20%的货币补贴。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的相关规定,因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商业用房),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补偿标准为15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七、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征收实施步骤
1.征收决定发布后,选择评估机构工作、开展入户评估调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证处采取公开摇号确定。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临平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
九、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人民政府
十、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十一、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2.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3.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临平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本方案可参照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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