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5-2159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浙江国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和寿淑华案裁决书公告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5-29 16:55 浏览次数:
浙江国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寿淑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51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浙江国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寿淑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26934.48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39.08元,以上款项共计27773.56元。
二、驳回申请人寿淑华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5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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