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45/2025-2135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东湖街道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东湖街道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 2025-05-08 16:24 浏览次数:
张代军(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11):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杭临平东湖罚决字〔2024〕第00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11月6日16时29分,执法人员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现场检查勘验,发现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经查实:你于2024年9月上旬在上述地点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体情况为:1.你在房屋南侧、北侧、西侧分别加建铝合金围栏,其中南侧长12.5米,西侧长22.2米,北侧长9.6米,围栏高度为1.84米;2.在房屋南侧、西侧部分地面实施硬化,其中南侧部分长9.2米、宽4.6米,面积为42.32平方米(9.2米*4.6米);西侧部分长13.6米、宽5.37米,中间有长3.68米、宽2.4米,面积8.832平方米(3.68米*2.4米)未实施硬化,实际硬化面积为64.2平方米(13.6米*5.37米-8.832平方米)。上述新建铝合金围栏共计44.3米(12.5米+22.2米+9.6米),地面硬化面积共计106.52平方米(42.32平方米+64.2平方米)。
2025年2月14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作出的“以上情况根据《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116号),属于第四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及《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建设的铝合金围栏共计44.3米,地面硬化面积共计106.52平方米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铝合金护栏(长度44.3米),并将地面硬化部分清除并恢复原状(面积106.52平方米)。
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平、翁旭泉
联系电话:0571-8613022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天荷路52号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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