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45/2025-23246 | 文件编号 | |
| 责任部门 | 东湖街道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责任科室 | 东湖街道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 2025-09-29 17:22 浏览次数:
宋逸鸣(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011):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杭临平东湖罚决字〔2025〕第00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6月16日9时45分,执法人员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在房屋一层南侧硬化地面铺设木质地板和地砖,硬化地面部分长7.25米、宽5米,计面积为36.25平方米(7.25米*5米);2、在房屋一层南侧搭建铝合金结构凉亭,长4.1米、宽3.05米、高2.9米,计落影面积为12.5平方米(4.1米*3.05米);3、在房屋南侧搭建围墙,其中部分为出入门,高1.9米,总计长16.54米(5.74米+7.25米+5米1.45米);4、在房屋三层北侧搭建阳光房,形状不规则,分为东西两部分,东侧长2.1米、宽1.2米,计面积为2.52平方米(2.1米*1.2米);西侧长3.9米、宽2米,计面积为7.8平方米(3.9米*2米)。其中铝合金凉亭现已拆除,故你目前新建设围墙长度16.54米,硬化地面面积36.25平方米,阳光房面积合计10.32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及《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室建设的建(构)筑物(围墙16.54米,阳光房10.32平方米),硬化地面部分(36.25平方米)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围墙16.54米,阳光房10.32平方米),并将硬化地面部分(36.25平方米)恢复原状。
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逸青、叶旭
联系电话:0571-8613022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天荷路52号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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