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0113MB1K82333J/2025-23443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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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12-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1-2025-000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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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5-12-31 14:5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关于启动第二批省级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14〕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孤儿及各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儿童福利工作网络,完善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意见》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未成年人。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在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弃养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再婚或为社会救助对象且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且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低保家庭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未成年人。

(四)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的未成年人。

(五)重残儿童。是指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六)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同时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者患有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

三、保障体系

(一)强化安置保障制度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建立儿童分类生活保障制度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具体金额根据市级统一标准动态调整。对艾滋病感染儿童视同社会散居孤儿给予相应待遇。由民政部门实施临时监护且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的困境儿童,依法由民政部门实施长期监护且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的困境儿童视同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予以保障。

2.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3.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

4.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5.建立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20%发放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6.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以上各类补贴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同一未成年人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及时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列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取消家庭相关保障待遇后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取消保障待遇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为在校学生,继续为其提供福利保障;如为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

(三)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切实保障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医疗保障政策根据《杭州市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22〕70号)执行。康复政策根据《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实施“添翼计划”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25〕23号)及区级相关文件执行。参加少儿医保的保障对象,享受两年一次健康体检。

(四)完善教育保障制度

切实保障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接受区属及区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育期间,按照上级政策给予保育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享受爱心营养餐及困难生生活补助;接受高中段教育的,按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学费,给予住宿费、餐费补助及享受国家助学金;接受高等教育的,可优先享受慈善救助、结对帮困等社会力量资助。

(五)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城镇散居孤儿成年后,符合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农村无房孤儿成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六)拓宽就业保障制度

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并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工作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完善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凝聚全区工作合力。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由区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承担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职责,各镇(街道)配备1名儿童督导员,各村(社区)配备不少于1名儿童主任,儿童主任服务报酬补贴按市级统一标准不少于100元/人/月发放,所需经费从村(社区)组织运转等相关经费中列支,同时完善申报审批、资金发放等制度,配齐专业人员与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强化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将区未保中心工作经费及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实施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等渠道,保障工作人员待遇。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法治教育以遏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引导社会通过慈善捐赠、公益创投等形式关爱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氛围。

该文件自2026年1月23日起执行。

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实施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

(二)区教育局:做好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和临时寄养情况说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区财政局: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五)区人力社保局: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六)区住建局:负责城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七)区卫生健康局:支持对儿童福利机构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孤儿和其他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好现行政策范围内的儿童医疗保障服务。

(八)区残联: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区司法局:引导区法律援助中心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十)区总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 

(十一)团区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 

(十二)区妇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 

(十三)区关工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


政策原文:临平政办〔2025〕34号.doc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11330113MB1K82333J/2025-23443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5〕34号
责任部门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12-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1-2025-0009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关于启动第二批省级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14〕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孤儿及各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儿童福利工作网络,完善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意见》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未成年人。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在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弃养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再婚或为社会救助对象且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且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低保家庭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未成年人。

(四)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的未成年人。

(五)重残儿童。是指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六)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同时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者患有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

三、保障体系

(一)强化安置保障制度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建立儿童分类生活保障制度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具体金额根据市级统一标准动态调整。对艾滋病感染儿童视同社会散居孤儿给予相应待遇。由民政部门实施临时监护且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的困境儿童,依法由民政部门实施长期监护且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的困境儿童视同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予以保障。

2.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3.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

4.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5.建立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20%发放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6.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以上各类补贴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同一未成年人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及时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列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取消家庭相关保障待遇后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取消保障待遇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为在校学生,继续为其提供福利保障;如为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

(三)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切实保障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医疗保障政策根据《杭州市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22〕70号)执行。康复政策根据《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实施“添翼计划”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25〕23号)及区级相关文件执行。参加少儿医保的保障对象,享受两年一次健康体检。

(四)完善教育保障制度

切实保障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接受区属及区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育期间,按照上级政策给予保育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享受爱心营养餐及困难生生活补助;接受高中段教育的,按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学费,给予住宿费、餐费补助及享受国家助学金;接受高等教育的,可优先享受慈善救助、结对帮困等社会力量资助。

(五)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城镇散居孤儿成年后,符合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农村无房孤儿成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六)拓宽就业保障制度

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并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工作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完善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凝聚全区工作合力。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由区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承担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职责,各镇(街道)配备1名儿童督导员,各村(社区)配备不少于1名儿童主任,儿童主任服务报酬补贴按市级统一标准不少于100元/人/月发放,所需经费从村(社区)组织运转等相关经费中列支,同时完善申报审批、资金发放等制度,配齐专业人员与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强化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将区未保中心工作经费及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实施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等渠道,保障工作人员待遇。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法治教育以遏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引导社会通过慈善捐赠、公益创投等形式关爱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氛围。

该文件自2026年1月23日起执行。

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实施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

(二)区教育局:做好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和临时寄养情况说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区财政局: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五)区人力社保局: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六)区住建局:负责城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七)区卫生健康局:支持对儿童福利机构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孤儿和其他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好现行政策范围内的儿童医疗保障服务。

(八)区残联: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区司法局:引导区法律援助中心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十)区总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 

(十一)团区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 

(十二)区妇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 

(十三)区关工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


政策原文:临平政办〔2025〕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