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13MB1K82333J/2026-23454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发〔2026〕2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责任科室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ALPD00-202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6-01-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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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平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杭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杭政函〔2024〕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职责
(一)项目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区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经区政府确定并发布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领域分为先进制造业基地、科技创新强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交通强省、水网安澜提升、清洁能源保供、城镇有机更新、农业农村优先、文化旅游融合和民生设施。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要素争取项目,可由区发改局根据实际工作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阶段。区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预备项目和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两类,具体包括前期类、新开工类、续建类、竣工类项目4种,其中,前期类项目列入年度重点预备项目,新开工类、续建类和竣工类项目列入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1.前期类:是指正在开展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计划下年度实施的项目。
2.新开工类:是指本年度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3.续建类:是指本年度以前已经开工,在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4.竣工类:是指本年度及以前已开工建设且本年度能够竣工投用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区发改局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区经科、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统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项目所在平台、镇街等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积极解决区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中的各类问题。
区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生态环境保护等负责。
二、项目确定
(四)申报要求。区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战略部署、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五)申报程序。区重点建设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1.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市、区重点工作任务,由区发改局提出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初步名单。
2.各平台、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等责任单位,负责对区发改局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确认,根据自身实际,可进行项目补充,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3.已纳入上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未竣工项目,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
4.区发改局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会商会审,在征求意见后,研究提出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5.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印发实施。
(六)资格认定。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是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格认定依据,资格有效期自最近列入计划日期起至项目竣工备案日期止,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项目管理
(七)分类管理。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强化闭环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目标要求和项目审批文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合理制定建设计划和年度目标,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对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区财政出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加强资金来源确认,指导建设单位落实防范政府隐性债务相关管理规定。区发改局对应开工未开工和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建设单位,加大督导力度,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在项目交付使用期满一定期限后,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
2.企业投资项目强化协调服务。突出社会投资人主体地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协议制定建设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政府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管理,区发改局会同相关平台、镇街和有关部门主动服务,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助推项目加快建设。
(八)变更管理。区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拟对项目建设主体、性质、地点、规模、内容和技术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审批类项目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工程等已有相应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按已有办法执行。
2.核准类项目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同意。
3.备案类项目应当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
(九)动态管理。受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区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区发改局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允许退出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区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增补。增补项目与退出项目程序一致。区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并与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动态调整做好衔接。
(十)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对“签约未落地”“落地未开工”“开工未竣工”“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产”等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提升落地率、开工率、竣工率、投产率、达产率。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争取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已开工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底自动结转并滚动推进直到项目竣工投用,形成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接续推进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产业项目投产、达产环节的推进按照项目招引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的要求执行。
(十一)信息管理。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等,实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各平台、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区属国有企业等负责审核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确保投资和形象进度真实、合规。
四、强化服务
(十二)项目协调。对区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实行分级协调,各平台、行业主管部门、镇街等责任单位负责所属项目的协调,区发改局对跨部门的事项进行协调,分管区领导、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需市级、省级或国家层级协调的问题,及时向上反映并争取纳入省级协调机制予以推动。
(十三)资金保障。依法积极申报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十四)用地保障。相关单位依法支持区重点建设项目提前并联开展地质勘探、文物勘探等用地保障的前期工作,依法开展用地报批容缺受理,按照项目实施时序和投资履约情况分期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区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开工必保”。
(十五)优化审批。推动区重点建设项目高效审批服务,对依法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落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鼓励依法实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提前服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多测合一、分批验收等措施,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十六)配套服务。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工作协同,推动区重点建设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投用。
1.因施工工艺、安全风险等原因需要连续施工(包括夜间施工)的区重点建设项目,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依法给予必要支持。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消纳保障资源(回填场地、消纳场地、码头等),依法加强区重点建设项目渣土消纳保障。
3.公安部门和各平台、镇街依法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涉及的交通组织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和实施交通组织方案,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涉路施工作业的高效实施。
4.各平台、镇街等有关单位做好区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依法配合选定临时用地和办理相关手续。电力、通信、燃气、水务等管线权属单位依法支持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及时完成管线搬迁等工作,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广旅体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对上述工作加强服务指导。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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