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13MB1K82093P/2025-23485 | 文件编号 | 临平发改价格〔2025〕8 号 |
| 责任部门 | 区发展改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责任科室 | 区发展改革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ALPD02-2025-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2-02 16:5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承租对象,按以下四个档次分级保障:
第一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第二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以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保障标准为准。
二、公租房根据镇街和承租对象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单位: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如下:
第一档承租对象的租金标准执行政府定价:保障面积部分租金为0.50元,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为2.80元;
第二档承租对象的租金标准执行政府定价:保障面积部分租金为0.80元,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为2.80元;
第三档、第四档承租对象按各镇街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浮动。标准详见附件。
三、承租人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自执行之日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五、承租人租赁到期后或经核查不具备保障资格的,允许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过渡期限的,按项目所在镇街第三档、第四档保障面积租金标准的5倍缴纳租金。
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平区第三档、第四档承租对象公租房租金标准
杭州市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临平区第三档、第四档承租对象公租房租金标准
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
镇街 | 第三档、第四档承租对象租金 | |
保障面积部分 | 超保障面积部分 | |
运河街道 | 4.50 | 14.63 |
乔司街道 | 6.36 | 20.67 |
塘栖镇 | 4.08 | 13.26 |
崇贤街道 | 5.30 | 17.23 |
临平街道 | 5.36 | 17.42 |
东湖街道 | 5.14 | 16.71 |
南苑街道 | 5.50 | 17.88 |
星桥街道 | 5.12 | 1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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