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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113MB1K82093P/2025-2348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发展改革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12-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2-04 14:20:08 浏览次数:

2025年12月1日,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临平区财政局、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适应当前住房保障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公租房租金管理机制,优化租金结构,减轻保障对象负担,对2023年原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政策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及《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政策调整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保基本、减负担、促公平”的原则,鉴于第三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在收入、财产、住房等经济类准入条件上基本一致,将第四档与第三档的租金标准统一,尤其降低了第四档的实际租房成本。同时,明确租金已包括物业服务费及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进一步减轻保障对象的居住负担。

四、本次调整与原有政策如何衔接?

答:为充分保障承租人权益,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政策同时废止。

五、承租人租赁到期后或经核查不具备保障资格的,新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要求,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租赁到期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腾退手续。本政策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期间租金按原标准缴纳。若超过期限未腾退的,按所在镇街第三档、第四档保障面积租金标准的5倍缴纳。该规定符合省导则“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以促进房源流转,防止公共资源被不合理占用,保障有限资源能惠及更符合条件的家庭。

六、名词解释

1.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指承租家庭所配租的房源面积,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所对应的租金。

2.差别化租金标准:根据公租房所在镇街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租金标准。

3.动态管理:指结合市场租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情况,定期评估租金标准的管理方式。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唐旭辉

联系方式:0571-89531901


《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11330113MB1K82093P/2025-2348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发展改革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12-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2025年12月1日,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临平区财政局、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适应当前住房保障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公租房租金管理机制,优化租金结构,减轻保障对象负担,对2023年原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政策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及《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政策调整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保基本、减负担、促公平”的原则,鉴于第三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在收入、财产、住房等经济类准入条件上基本一致,将第四档与第三档的租金标准统一,尤其降低了第四档的实际租房成本。同时,明确租金已包括物业服务费及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进一步减轻保障对象的居住负担。

四、本次调整与原有政策如何衔接?

答:为充分保障承租人权益,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政策同时废止。

五、承租人租赁到期后或经核查不具备保障资格的,新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要求,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租赁到期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腾退手续。本政策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期间租金按原标准缴纳。若超过期限未腾退的,按所在镇街第三档、第四档保障面积租金标准的5倍缴纳。该规定符合省导则“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以促进房源流转,防止公共资源被不合理占用,保障有限资源能惠及更符合条件的家庭。

六、名词解释

1.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指承租家庭所配租的房源面积,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所对应的租金。

2.差别化租金标准:根据公租房所在镇街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租金标准。

3.动态管理:指结合市场租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情况,定期评估租金标准的管理方式。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唐旭辉

联系方式:0571-8953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