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13MB1F53458F/2025-23551 | 文件编号 | 临平财农〔2025〕3 号 |
| 责任部门 | 区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责任科室 | 区财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ALPD12-2025-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印发《临平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财政局(国资办)
发布时间:
2025-11-14 09:59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科室(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基〔2024〕15 号) ,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订《临平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7 日
临平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 奖补资金” )管理,明确奖补对象、范围、奖补标准、项目管理等有关事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 号) ,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和区财政资金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 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 村内户外”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村级组织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负责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使用、工程招标施工、建设公示等全过程的规范实施。
镇(街)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督促辅导、审核验收、资金使用审批等工作。
区财政局牵头落实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负责制订年度计划、争取上级资金、安排财政预算、组织项目验收考核、拨付奖补资金和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林水)局等部门参与项目的指导管理及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奖补项目资金安排具体考虑如下因素:
(一)镇(街)近年来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绩效评价,财政奖补工作镇(街)组织发动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年度计划落实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现状、建设资金平衡方案及建成后愿景;项目的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相关前置条件的情况。
(三)其他因素,包括农业人口、行政村数、财政状况、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状况、村级自筹资金情况等。
二、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二)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三)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四)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五)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范围。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资金筹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资金(含中央、省、市、区级奖补资金,下同)、镇(街道)奖补资金、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
第八条 投资规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具体数量根据当年中央、省、市补助和区级预算安排确定,单个项目投资总额控制在 200 万元以下。
第九条 补助标准。财政奖补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80%,最高补助 140 万元,其余由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共同承担。
项目建设资金包含设计、监理等独立费用及工程建设直接费。施工临时用地、青苗补偿等工程前期费用由村级组织承担。
三、 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级核准、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拟申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村,按照每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形成决议后上报初步建设方案及项目估算表等基础材料由镇(街)初审(附件 1、附件 3、附件 4)。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镇(街)对各村上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初审后,将审核后的项目相关表格、附属资料及镇(街)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 2)报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林水)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并组织实地踏看,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资金,结合区级配套资金,择优筛选拟立项项目。对拟立项项目方案就项目是否重复或建设内容是否存在重叠等,征求局相关科室意见,对原方案完善后,提交局班子会议进行审议确定,公示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周期为一年,一年内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村(社区)要按照村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认真落实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施工监管、完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存档等主体责任,按期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
项目所属镇街须做好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指导和服务,督促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延期、取消。项目涉及计划投资、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实施村向镇(街)书面申请项目变更,注明变更内容及原因。各镇(街)对上报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和实地踏勘,变更内容符合原申报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据此办理工程预算审价、项目管理、验收、考评等事宜。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或取消的项目,各村(社区)报镇(街)审核后报请区财政局同意,且延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超过时间仍未完成的,项目中止,收回预拨财政资金,该村(社区)两年内不能再申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相关镇(街)第二年在申报项目数量上给予核减。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村负责自验,所属镇街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项目村的竣工项目完工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在竣工验收证书盖章确认。竣工验收后,由镇(街)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考核验收情况需填报区级验收申报表(附件 5),并由镇(街)汇总报区财政局申请项目区级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区级验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审计的项目,由乡镇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区财政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审核,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复核,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下达。为鼓励农业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区财政局分三次拨付补助资金,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预拨补助资金的 40%,工程完工通过镇街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的 30%,项目完成工程造价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通过区级验收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实行专账核算。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对筹资筹劳或捐赠所筹资金、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等,要及时入账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公示制度。各有关镇街、村级组织应当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坚持建管并重。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议事记录、项目实施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报表、合同、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补助资金文件、影像图片等相关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四、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镇(街道)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项目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竣工验收、项目管护等环节的推进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村级组织应积极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招标、项目施工、公开公示等各环节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区财政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按要求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镇(街道)、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奖补资金时被发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其他试点类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5 年12 月 7 日起实施。
原《临平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临平财农〔2021〕1 号)同时废止。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