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0113MB1K82341D/2026-2365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6-06-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6-06-02 16:19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优化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12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公示受理单位: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临平区人民大道650号建设大厦

邮编:311100

联系人:羊宏宇

联系方式:0571-89186508、89186527

电子邮箱:lpzb163@163.com


附件:《关于优化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关于优化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临平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准入条件

受理对象的准入条件(须同时符合)如下:

1.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或持有临平区公安机关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保障对象的,也应符合上述条件;

2.申请人在临平区用人单位工作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临平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范围内无房且5年内(含)无转让记录;

5.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临平区上年度商品房均价;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二、调整配租规则

(一)配租原则

申请人家庭有效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一人、二人户家庭可申请一居室或二居室;

2.三人(含)以上家庭可申请所有户型。

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不认定为申请家庭有效配租人数。

(二)优先保障条件

纳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中有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保障:

1.经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满70周岁;

3.家庭成员中有患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的人员,并持有残疾证;

4.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5.见义勇为人士;

6.符合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完善三孩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告》(2022年8月5日)相关认定条件的三孩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7.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且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

8.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保障标准

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享受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

两人户享受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四、保障期限

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保障期限合并计算。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3年为一个保障周期,保障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保障。

五、配租流程

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同一申请家庭不得重复申请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

(一)资格申请。申请人可进入“浙里办”APP,搜索“临小住”进行线上申请。

(二)受理审核。区住建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将公示不少于3天。

(三)摇号配租。由杭州临平宜居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置业公司”)发布摇号选房通知,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和选房,摇号选房结果将予以公示。

对于集中配租后空余的房源,可由区住建局视情况统一开展常态化配租。

六、公开选房

选房前,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住建局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区住建局重新审核资格。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按选房公告要求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配租,保障资格终止。

七、合同签订

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宜居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其中,合租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宜居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申请条件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住建局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区住建局重新审核资格;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终止合同签订,取消本次保障资格。承租人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八、租金标准

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5〕8号)中规定的第四档承租对象租金标准执行。若该通知废止,按照更新后的文件执行。

九、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宜居置业公司负责做好人员清退、房源移交工作: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的;

2.同一申请家庭重复申请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或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按《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5〕8号)规定的项目所在镇街第三档、第四档保障面积租金标准的5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3、4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2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住房保障相关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住房保障相关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住房保障相关资格。

(三)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区住建局的资格审核及宜居置业公司租赁管理工作的,区住建局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自取消相关申请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5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申请人提交的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十、退出机制

(一)承租人有违反第九条相关情形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婚姻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区住建局对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因劳动合同期满、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区住建局和宜居置业公司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退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合租承租人更换单位但仍在区内企业岗位的,由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主动向区住建局申报,由区住建局审核后,转入新用人单位管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六)承租人出现该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未及时主动向区住建局申报,或者未协助宜居置业公司做好人员清退和房源移交工作的,承租人退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后未缴清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所欠费用由用人单位补缴。

(七)退出的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由区住建局按规定再次配租。

十一、其他事项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依托省大救助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作为区住建局进行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情况复杂的,区住建局还可按照“孰高”原则,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等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计算,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允许二居室(含)以上房源面向同一企业同性别人员合租,合租人员需为单人户,合租房源由区住建局会同产权单位通过配租通告予以明确。

3.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临平住保领办〔2024〕1号)同时废止。

4.本通告有关内容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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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索引号 11330113MB1K82341D/2026-2365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6-06-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优化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12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公示受理单位: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临平区人民大道650号建设大厦

邮编:311100

联系人:羊宏宇

联系方式:0571-89186508、8918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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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优化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关于优化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临平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准入条件

受理对象的准入条件(须同时符合)如下:

1.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或持有临平区公安机关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保障对象的,也应符合上述条件;

2.申请人在临平区用人单位工作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临平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范围内无房且5年内(含)无转让记录;

5.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临平区上年度商品房均价;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二、调整配租规则

(一)配租原则

申请人家庭有效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一人、二人户家庭可申请一居室或二居室;

2.三人(含)以上家庭可申请所有户型。

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不认定为申请家庭有效配租人数。

(二)优先保障条件

纳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中有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保障:

1.经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满70周岁;

3.家庭成员中有患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的人员,并持有残疾证;

4.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5.见义勇为人士;

6.符合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完善三孩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告》(2022年8月5日)相关认定条件的三孩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7.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且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

8.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保障标准

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享受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

两人户享受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四、保障期限

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保障期限合并计算。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3年为一个保障周期,保障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保障。

五、配租流程

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同一申请家庭不得重复申请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

(一)资格申请。申请人可进入“浙里办”APP,搜索“临小住”进行线上申请。

(二)受理审核。区住建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将公示不少于3天。

(三)摇号配租。由杭州临平宜居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置业公司”)发布摇号选房通知,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和选房,摇号选房结果将予以公示。

对于集中配租后空余的房源,可由区住建局视情况统一开展常态化配租。

六、公开选房

选房前,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住建局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区住建局重新审核资格。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按选房公告要求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配租,保障资格终止。

七、合同签订

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宜居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其中,合租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宜居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申请条件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住建局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区住建局重新审核资格;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终止合同签订,取消本次保障资格。承租人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八、租金标准

临平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5〕8号)中规定的第四档承租对象租金标准执行。若该通知废止,按照更新后的文件执行。

九、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宜居置业公司负责做好人员清退、房源移交工作: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的;

2.同一申请家庭重复申请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或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按《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5〕8号)规定的项目所在镇街第三档、第四档保障面积租金标准的5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3、4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2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住房保障相关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住房保障相关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住房保障相关资格。

(三)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区住建局的资格审核及宜居置业公司租赁管理工作的,区住建局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自取消相关申请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5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申请人提交的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十、退出机制

(一)承租人有违反第九条相关情形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婚姻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区住建局对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因劳动合同期满、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区住建局和宜居置业公司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退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合租承租人更换单位但仍在区内企业岗位的,由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主动向区住建局申报,由区住建局审核后,转入新用人单位管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六)承租人出现该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未及时主动向区住建局申报,或者未协助宜居置业公司做好人员清退和房源移交工作的,承租人退出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后未缴清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所欠费用由用人单位补缴。

(七)退出的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由区住建局按规定再次配租。

十一、其他事项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依托省大救助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作为区住建局进行产业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情况复杂的,区住建局还可按照“孰高”原则,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等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计算,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允许二居室(含)以上房源面向同一企业同性别人员合租,合租人员需为单人户,合租房源由区住建局会同产权单位通过配租通告予以明确。

3.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临平住保领办〔2024〕1号)同时废止。

4.本通告有关内容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