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26 15:14
来源:
今日临平
为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全面保障公众健康、公共安全,
有力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
根据相关规定,
临平区全域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售。
一起来看↓↓↓
临平区全域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临平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
为什么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1.空气污染。烟花爆竹燃放释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金属氧化物颗粒物,短时间集中大量燃放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导致区域PM2.5浓度瞬时飙升。
2.噪声污染。烟花爆竹燃放瞬时噪声一般在100分贝(相当于火车鸣笛声)左右,最高可达140分贝以上(远超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高分贝噪音会引发爆震性耳聋,短暂接触高强度噪音可能导致暂时性听力丧失(如耳鸣),反复或长时间暴露可造成永久性听力损伤(如高频听力下降)。
3.安全隐患。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人的事故。冬季天干物燥,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区和可燃物多的农村,掉落的未及时熄灭的烟花,极易引发秸秆堆垛、居民房屋、加油站、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火灾。
4.危害健康。燃放烟花爆竹时产生大量的气态污染物与颗粒物,如遇无风或低气压天气,不易扩散,会强烈刺激呼吸道,诱发或加重咳嗽、哮喘、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或症状,影响神经、心血管等系统,对眼睛也有刺激作用。违反规定燃放或销售烟花爆竹的
处罚案例
违反《通告》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一
2025年1月16日21时,接群众报警东湖街道某超市门口有人燃放烟花。经查,系张某某委托亲戚从老家带来烟花爆竹进行违规燃放,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款200元,并进行安全教育。
案例二
2025年1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朋友圈对外销售烟花爆竹。经调查,沈某某伙同妻子刘某某通过朋友圈、小红书等网络平台销售从外省买来的烟花爆竹。在网上找到买家后,两人利用私家车非法运输并送货上门。1月27日凌晨,临平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仓库2处,抓获违法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80余箱。面对大量事实证据,沈某某等人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5年1月6日22时许,南苑派出所民警在迎宾路执勤时发现,一辆面包车行驶缓慢,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民警在对驾驶员程某某进行询问的同时,对车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厢内塞满了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其车内共堆放各类烟花爆竹147箱。经查,程某某为外地货车司机,在工业园区路边等生意时被人叫去拉货,随后配合对方将烟花爆竹搬运上车。程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4年12月18日凌晨,临平区公安分局会同海宁市公安机关对两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地点开展打击收网行动,现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612箱,12000余件,到案嫌疑人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潘某某等3人未取得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证,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销售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临平发布重要提醒:
为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请各位市民自觉遵守“双禁”政策,不购买、不运输、不销售、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对网络渠道发布的违规营销信息及身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积极举报协助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行为。
违规燃放、运输行为
举报电话:110
非法生产、批发、零售行为
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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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5:14
来源:
今日临平
为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全面保障公众健康、公共安全,
有力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
根据相关规定,
临平区全域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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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全域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临平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
为什么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1.空气污染。烟花爆竹燃放释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金属氧化物颗粒物,短时间集中大量燃放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导致区域PM2.5浓度瞬时飙升。
2.噪声污染。烟花爆竹燃放瞬时噪声一般在100分贝(相当于火车鸣笛声)左右,最高可达140分贝以上(远超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高分贝噪音会引发爆震性耳聋,短暂接触高强度噪音可能导致暂时性听力丧失(如耳鸣),反复或长时间暴露可造成永久性听力损伤(如高频听力下降)。
3.安全隐患。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人的事故。冬季天干物燥,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区和可燃物多的农村,掉落的未及时熄灭的烟花,极易引发秸秆堆垛、居民房屋、加油站、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火灾。
4.危害健康。燃放烟花爆竹时产生大量的气态污染物与颗粒物,如遇无风或低气压天气,不易扩散,会强烈刺激呼吸道,诱发或加重咳嗽、哮喘、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或症状,影响神经、心血管等系统,对眼睛也有刺激作用。违反规定燃放或销售烟花爆竹的
处罚案例
违反《通告》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一
2025年1月16日21时,接群众报警东湖街道某超市门口有人燃放烟花。经查,系张某某委托亲戚从老家带来烟花爆竹进行违规燃放,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款200元,并进行安全教育。
案例二
2025年1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朋友圈对外销售烟花爆竹。经调查,沈某某伙同妻子刘某某通过朋友圈、小红书等网络平台销售从外省买来的烟花爆竹。在网上找到买家后,两人利用私家车非法运输并送货上门。1月27日凌晨,临平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仓库2处,抓获违法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80余箱。面对大量事实证据,沈某某等人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5年1月6日22时许,南苑派出所民警在迎宾路执勤时发现,一辆面包车行驶缓慢,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民警在对驾驶员程某某进行询问的同时,对车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厢内塞满了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其车内共堆放各类烟花爆竹147箱。经查,程某某为外地货车司机,在工业园区路边等生意时被人叫去拉货,随后配合对方将烟花爆竹搬运上车。程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4年12月18日凌晨,临平区公安分局会同海宁市公安机关对两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地点开展打击收网行动,现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612箱,12000余件,到案嫌疑人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潘某某等3人未取得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证,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销售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临平发布重要提醒:
为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请各位市民自觉遵守“双禁”政策,不购买、不运输、不销售、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对网络渠道发布的违规营销信息及身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积极举报协助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行为。
违规燃放、运输行为
举报电话:110
非法生产、批发、零售行为
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