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0113MB1K821816/2026-2376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6-01-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汪滢、王鑫珂与杭州炳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来源:临平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26-01-16 14:33 浏览次数:

杭州炳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汪滢、王鑫珂与杭州炳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汪滢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4年10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4月工资15750元、支付2025年5月工资6675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提成14984.76元。申请人王鑫珂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至6月工资37285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提成73328.56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6年3月13日8时40分(汪滢)、2026年3月13日13时40分(王鑫珂)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文书领取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5室。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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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滢、王鑫珂与杭州炳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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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汪滢、王鑫珂与杭州炳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汪滢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4年10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4月工资15750元、支付2025年5月工资6675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提成14984.76元。申请人王鑫珂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至6月工资37285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提成73328.56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6年3月13日8时40分(汪滢)、2026年3月13日13时40分(王鑫珂)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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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