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1/2022-13560 文件编号 临平农发〔2022〕157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11-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5-2022-002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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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11-14 10:11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临平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临平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产业项目管理,规范农业产业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明确项目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增效,以项目管理为主的各类农业产业扶持资金。

本办法对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的申报、立项、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绩效管理等;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镇街(平台)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真实性,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等。

二、项目储备、申报与立项

根据区委区政府“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扶重扶优、示范带动、兼顾眼前与长远的原则,设立相应项目专项资金。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或政策解读,明确项目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政策及管理要求。

农业产业项目实施区级项目储备制,各镇街(平台)不定期将本区域范围内拟实施的农业产业项目报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储备,原则上申报的项目从纳入储备库项目中择优申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及时更新,纳入项目库储备三年未立项实施的项目,或因政策调整不符合农业投入导向的项目,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的应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和条件,选择有竞争力、有优势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提供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实行“谁申报、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各镇街(平台)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业产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项目联合审定。

项目立项实行预审制度。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专家库,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预算审核,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补助额度100万元以上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联审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和预算审核情况,提出项目立项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资助范畴的,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不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明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申报要求规定资格或条件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申报的,项目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含多部门重复申报)的,近两年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的;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或存在《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临平农发〔2022〕25号)中明确“应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相关情形的;

(四)农业加工企业当年度“亩产论英雄”评价列入D类的,水产养殖业未配备尾水处理设施的;

(五)农业产业项目不符合国家环保、节水、土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的。

(六)具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三、项目实施与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内容、地点、规模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报批程序在项目建设计划实施中途提出调整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规范支付程序,使用合法支付凭证或票据,严禁现金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管理、竣工决算资料以及项目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等。项目完成后将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作为验收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各镇街(平台)要落实项目督查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要强化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对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纠正。

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区级重点项目与市级以上项目要加强中期检查。

四、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街(平台)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项目所在镇街(平台)组织开展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区级验收申请。

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开展区级验收,对项目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对未按计划(包括中途调整后计划)完成建设主体工程内容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的,应不予验收通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部分或全部建设内容无法完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调整或取消项目任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拟定奖补资金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奖补资金。

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今后申报项目挂钩。

审计结果的应用。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不予补助相应资金。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核定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应大致相符,误差值在±20%(含)以内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计划投资额2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不足80%计划投资额的不予验收通过。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后续2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奖补类农业产业项目:

(一)未按规定取得或使用发票等财务问题的;

(二)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报、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处罚期间的;

(三)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失信行为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给予一定预拨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测算扶持资金50%(含)予以预拨(镇街村社实施的项目不高于70%(含))。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予以结算终止。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农业产业项目应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绩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扶持效益。各类项目验收过程中要充分评价预期绩效实现情况,科学预测评估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

农业产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后三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后五年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财政奖补资金的,予以全额收回。

企业服务中心上线政策的项目管理原则上按照企服中心有关项目规定执行;省市等上级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另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按本办法管理实行。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承  诺  书


临平区农业农村局、临平区财政局:

根据  (申报文件)                                         文件精神,我单位申报20    年                              项目,项目计划投资    万元,其中(市级及以上  区级)级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自筹     万元,现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项目申报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完全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资料,项目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合法,无未经批准擅自倾倒渣土获利事实的,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现象。   

    (2)本项目不存在多部门、多头申报,所有建设内容均为首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3)保证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和造价真实,不虚增、不虚报。
    (4)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近2年内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无严重违规现象。

    (5)如项目通过立项,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各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如有调整及时报属地镇街(平台)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涉及所有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支付方式规范,项目相关台账资料规范完整。

    (6)如项目涉及预拨资金且未通过验收的,无条件退还已收到的预拨资金。

    (7)项目建成后,保证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建设用途一致,不随意改变用途或流出区外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承诺日期:


临平农发〔2022〕157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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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1/2022-13560 文件编号 临平农发〔2022〕157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11-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5-2022-0024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各有关单位:

《临平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临平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产业项目管理,规范农业产业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明确项目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增效,以项目管理为主的各类农业产业扶持资金。

本办法对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的申报、立项、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绩效管理等;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镇街(平台)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真实性,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等。

二、项目储备、申报与立项

根据区委区政府“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扶重扶优、示范带动、兼顾眼前与长远的原则,设立相应项目专项资金。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或政策解读,明确项目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政策及管理要求。

农业产业项目实施区级项目储备制,各镇街(平台)不定期将本区域范围内拟实施的农业产业项目报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储备,原则上申报的项目从纳入储备库项目中择优申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及时更新,纳入项目库储备三年未立项实施的项目,或因政策调整不符合农业投入导向的项目,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的应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和条件,选择有竞争力、有优势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提供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实行“谁申报、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各镇街(平台)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业产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项目联合审定。

项目立项实行预审制度。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专家库,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预算审核,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补助额度100万元以上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联审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和预算审核情况,提出项目立项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资助范畴的,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不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明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申报要求规定资格或条件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申报的,项目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含多部门重复申报)的,近两年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的;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或存在《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临平农发〔2022〕25号)中明确“应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相关情形的;

(四)农业加工企业当年度“亩产论英雄”评价列入D类的,水产养殖业未配备尾水处理设施的;

(五)农业产业项目不符合国家环保、节水、土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的。

(六)具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三、项目实施与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内容、地点、规模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报批程序在项目建设计划实施中途提出调整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规范支付程序,使用合法支付凭证或票据,严禁现金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管理、竣工决算资料以及项目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等。项目完成后将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作为验收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各镇街(平台)要落实项目督查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要强化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对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纠正。

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区级重点项目与市级以上项目要加强中期检查。

四、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街(平台)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项目所在镇街(平台)组织开展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区级验收申请。

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开展区级验收,对项目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对未按计划(包括中途调整后计划)完成建设主体工程内容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的,应不予验收通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部分或全部建设内容无法完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调整或取消项目任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拟定奖补资金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奖补资金。

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今后申报项目挂钩。

审计结果的应用。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不予补助相应资金。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核定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应大致相符,误差值在±20%(含)以内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计划投资额2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不足80%计划投资额的不予验收通过。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后续2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奖补类农业产业项目:

(一)未按规定取得或使用发票等财务问题的;

(二)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报、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处罚期间的;

(三)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失信行为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给予一定预拨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测算扶持资金50%(含)予以预拨(镇街村社实施的项目不高于70%(含))。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予以结算终止。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农业产业项目应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绩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扶持效益。各类项目验收过程中要充分评价预期绩效实现情况,科学预测评估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

农业产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后三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后五年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财政奖补资金的,予以全额收回。

企业服务中心上线政策的项目管理原则上按照企服中心有关项目规定执行;省市等上级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另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按本办法管理实行。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承  诺  书


临平区农业农村局、临平区财政局:

根据  (申报文件)                                         文件精神,我单位申报20    年                              项目,项目计划投资    万元,其中(市级及以上  区级)级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自筹     万元,现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项目申报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完全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资料,项目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合法,无未经批准擅自倾倒渣土获利事实的,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现象。   

    (2)本项目不存在多部门、多头申报,所有建设内容均为首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3)保证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和造价真实,不虚增、不虚报。
    (4)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近2年内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无严重违规现象。

    (5)如项目通过立项,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各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如有调整及时报属地镇街(平台)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涉及所有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支付方式规范,项目相关台账资料规范完整。

    (6)如项目涉及预拨资金且未通过验收的,无条件退还已收到的预拨资金。

    (7)项目建成后,保证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建设用途一致,不随意改变用途或流出区外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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