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1/2022-06919 文件编号 临平农发〔2022〕25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3-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5-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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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03-11 10:1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7日

附件: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对象与内容

(一)挂钩对象:镇(街道)行政机构,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挂钩内容:在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资金申报、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产品认证认定、农业展示展销等工作中,挂钩对象申报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

(三)挂钩指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追溯、监测合格率、信用评价、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标准化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挂钩条件

(一)镇(街道)行政机构和村(社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 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内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必须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区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年度区级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98%;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当年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上年度区级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区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80%。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 重要条件。

(1)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

(4)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5)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6)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检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

(3)连续二年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无正当理由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三、挂钩程序

1. 明确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宣传培训,切实推动挂钩制度落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的组织实施。局农质监管科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挂钩办法的执行情况,局属各科室和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和各自职责,负责挂钩审核。各镇(街道)按照本细则要求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主体开展日常管理。

2. 主体承诺。挂钩对象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在项目申报材料中主动说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况,并承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3. 信息公布。区农业农村局定期更新发布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生产主体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 分级审核。在区级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挂钩对象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行政村的,由所属镇(街道)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至局属相关科站。局属相关科站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挂钩审核,并报局农质监管科备案;挂钩对象为镇(街道)行政机构的,直接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局属相关科站审核,并报局农质监管科备案。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5. 检查监督。局农质监管科对挂钩对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实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具体实施部门组织整改,并将落实挂钩政策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工作。

市级及以上相关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按照上级相应实施办法实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且长期有效,自新政策出台后自行废止。

附件:1.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审核表

           2.政策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审核表

挂钩对象名称


负责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挂钩事项

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       □ 

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   □

乡村振兴产业资金项目申报   □

农业品牌推选           □

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       □

农业展示展销           □

农产品认证认定             □ 

其他            □                       

拟申报事项相关内容(可另附附件)


主体承诺

我单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的相关情况说明真实,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初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单位留存,一份区农业农村局农质监管科备案。

附件2:政策相关名词解释

1. 挂钩时间:细则中挂钩条件中所涉及的时间,“上年度”是指挂钩对象在申报之日、审核机关在审核之日起算的上个自然年度。其它的“连续二年”、“三年内”等皆指从挂钩对象申报之日、审核机关审核之日起计算时间跨度。

2. 区域内合格证使用和投入品记录:区域内生产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率、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情况由所在镇(街道)提供。

3.生产经营主体合格证使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情况以监管平台记录为准,如无平台记录,由所在镇(街道)提供。

4. 监测合格率: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是指例行监测合格率。

5. 抽检不合格: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区级监督抽检、市级监督抽检、部省级例行风险抽检中存在的不合格情况。

6. 信用监管名单:信用监管重点名单是指市、区两级建立的监管名单。

7. 生产档案:生产档案记录除了农业主体提供的以外,还需查看巡检记录中有关生产档案的记录情况。

8. 是否配合抽检:拒绝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需提供不配合抽检书面记录。

9. 是否违规用药: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是指生产主体的主动故意行为,以临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结论为准。

临平农发〔2022〕2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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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1/2022-06919 文件编号 临平农发〔2022〕25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3-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5-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7日

附件: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对象与内容

(一)挂钩对象:镇(街道)行政机构,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挂钩内容:在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资金申报、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产品认证认定、农业展示展销等工作中,挂钩对象申报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

(三)挂钩指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追溯、监测合格率、信用评价、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标准化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挂钩条件

(一)镇(街道)行政机构和村(社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 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内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必须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区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年度区级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98%;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当年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上年度区级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区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80%。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 重要条件。

(1)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

(4)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5)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6)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检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

(3)连续二年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无正当理由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三、挂钩程序

1. 明确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宣传培训,切实推动挂钩制度落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的组织实施。局农质监管科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挂钩办法的执行情况,局属各科室和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和各自职责,负责挂钩审核。各镇(街道)按照本细则要求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主体开展日常管理。

2. 主体承诺。挂钩对象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在项目申报材料中主动说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况,并承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3. 信息公布。区农业农村局定期更新发布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生产主体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 分级审核。在区级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挂钩对象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行政村的,由所属镇(街道)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至局属相关科站。局属相关科站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挂钩审核,并报局农质监管科备案;挂钩对象为镇(街道)行政机构的,直接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局属相关科站审核,并报局农质监管科备案。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5. 检查监督。局农质监管科对挂钩对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实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具体实施部门组织整改,并将落实挂钩政策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工作。

市级及以上相关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按照上级相应实施办法实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且长期有效,自新政策出台后自行废止。

附件:1.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审核表

           2.政策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临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审核表

挂钩对象名称


负责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挂钩事项

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       □ 

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   □

乡村振兴产业资金项目申报   □

农业品牌推选           □

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       □

农业展示展销           □

农产品认证认定             □ 

其他            □                       

拟申报事项相关内容(可另附附件)


主体承诺

我单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的相关情况说明真实,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初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单位留存,一份区农业农村局农质监管科备案。

附件2:政策相关名词解释

1. 挂钩时间:细则中挂钩条件中所涉及的时间,“上年度”是指挂钩对象在申报之日、审核机关在审核之日起算的上个自然年度。其它的“连续二年”、“三年内”等皆指从挂钩对象申报之日、审核机关审核之日起计算时间跨度。

2. 区域内合格证使用和投入品记录:区域内生产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率、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情况由所在镇(街道)提供。

3.生产经营主体合格证使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情况以监管平台记录为准,如无平台记录,由所在镇(街道)提供。

4. 监测合格率: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是指例行监测合格率。

5. 抽检不合格: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区级监督抽检、市级监督抽检、部省级例行风险抽检中存在的不合格情况。

6. 信用监管名单:信用监管重点名单是指市、区两级建立的监管名单。

7. 生产档案:生产档案记录除了农业主体提供的以外,还需查看巡检记录中有关生产档案的记录情况。

8. 是否配合抽检:拒绝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需提供不配合抽检书面记录。

9. 是否违规用药: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是指生产主体的主动故意行为,以临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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