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5/2022-07172 文件编号 临民〔2022〕23号
责任部门 区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3-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10-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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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临平区社会团体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组织人事和计划财务科) 发布时间: 2022-03-18 16:3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群团单位:

《关于建立临平区社会团体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民政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2022年3月17日


关于建立临平区社会团体管理长效机制的

实施意见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要求,为优化社会团体发展环境,健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促进我区社会团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社会团体管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健全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社会团体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着力解决社会团体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问题,提高社会团体服务质量,增强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理顺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实现社会团体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社会团体自律

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运行机制,是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社会团体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和加强社会团体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团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及《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文本》(另行发文),建立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完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确保四个层面权利的落实到位,即个人或单位入会的自愿选择权、会员的选举权、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权。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经费自理、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经费支出做到:支出预算化、预算项目化、项目明细化、明细程序化。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要将登记证、年检报告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通过上墙张贴、电子屏幕、互联网等方式公开;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将章程、服务承诺书、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年度会议、重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实行报告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举办涉外活动(比赛、培训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特点,从“量化”、“细化”、“实化”上下功夫,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做到年初制定计划和年终做好总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规,收集整理好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会议文件、公开出版的刊物、重要的请示、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及时归档,做到活动规范、资料完整。

(六)加强社会团体自律和诚信建设。要引导社会团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建立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树立以诚信为本、诚实守信、有诺必践、倡导诚信的理念。通过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全面提升社会团体各方面素质,切实增强本行业或领域的社会诚信度。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三、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社分离

按照重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各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离,在全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部脱钩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其他社会团体的民间化,理顺关系,加强监督指导,减少对社会团体内部事务的干预,使社会团体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一)职能分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使的职能移交给社会团体;对于授权或委托社会团体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当依法规范;业务主管单位不得非法将行政职能转移到社会团体,更不得收取有关费用。

(二)人员分离。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7〕1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浙组〔2013〕12号)、《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通知》(浙组〔2015〕28号)、《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系列文件,对领导干部兼职提出了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兼任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兼职不兼酬。

(三)财务分开。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四)机构分设。社会团体要设立独立办公场所,原则上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实行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

四、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形成社会团体管理整体合力

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创新和完善社会团体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促进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团体的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社会团体工作的指导,做到政治上把关、组织上保障、工作上支持,确保社会团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扩大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覆盖面,保证社会团体发展的正确方向和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团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社会团体专兼职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推进廉洁建社,确保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二)建立协同联动机制。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长效协调和监管机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沟通、联合执法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沟通信息,协调有关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社会团体专项检查,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三)完善信用监管激励机制。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信用信息动态情况记录、社会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社会团体评估工作,要广泛宣传和充分利用评估结果,将评估与其他管理措施相结合,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结合社会团体年检和日常工作情况,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团体,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五、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切实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现象,强化监管职能,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充实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一)落实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把登记审核关,重点审核资产和经费来源、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会员是否自愿参加、是否存有行政命令行为等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要强化日常监管,重点抓好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注册资金变更、注销登记的财务审计,督促社会团体做到活动经常、收费规范、服务到位、财务公开;改进和加强年检工作,明确标准,健全机制,优化方式,提升效能,对于年检不合格以及不参加年检的,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把审查关,重点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办公场所、资金情况,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制度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分管的领导和联系的内设机构,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建立预警监管网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预警、预案监督、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和协调处理制度,构建“预警、服务、管理、协调”的网络架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处理能力。财政部门要监督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从规范票据领用、核销入手,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对社会团体领用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社会团体领用票据要验证其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办理“社会团体专用票据领销登记”;收取会费要按照会员自愿的原则,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收取,并一律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对非正规收费要及时查处纠正;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收入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政府资助以及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有关行政职能取得的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接受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在正常开展面向社会的审计业务时,发现社会团体不规范收费票据及行为,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申报扶持立项审查把关,切实将扶持项目及资金给付能够为会员提供科技培训、经营服务、带头致富、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社会团体。纪检部门要从纠风入手,加强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社会团体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依托行政职权、假借社会团体会费向所管辖的企业乱收费、敛取资金、挥霍浪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公安、发改、市场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对社会团体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行政执法。要把执法监督作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程序,充实力量,加强打击非法结社和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力度。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团体,要采取主管部门约谈、函询等形式进行问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团体,要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或者撤销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社会团体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公共投诉受理制度,公开监督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受理、办理、反馈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促使社会团体业务透明、信息公开、发展健康有序。

六、其他事项

该文件自2022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临民〔2022〕23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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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临平区社会团体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5/2022-07172 文件编号 临民〔2022〕23号
责任部门 区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3-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10-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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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群团单位:

《关于建立临平区社会团体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民政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2022年3月17日


关于建立临平区社会团体管理长效机制的

实施意见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要求,为优化社会团体发展环境,健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促进我区社会团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社会团体管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健全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社会团体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着力解决社会团体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问题,提高社会团体服务质量,增强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理顺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实现社会团体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社会团体自律

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运行机制,是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社会团体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和加强社会团体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团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及《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文本》(另行发文),建立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完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确保四个层面权利的落实到位,即个人或单位入会的自愿选择权、会员的选举权、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权。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经费自理、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经费支出做到:支出预算化、预算项目化、项目明细化、明细程序化。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要将登记证、年检报告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通过上墙张贴、电子屏幕、互联网等方式公开;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将章程、服务承诺书、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年度会议、重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实行报告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举办涉外活动(比赛、培训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特点,从“量化”、“细化”、“实化”上下功夫,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做到年初制定计划和年终做好总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规,收集整理好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会议文件、公开出版的刊物、重要的请示、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及时归档,做到活动规范、资料完整。

(六)加强社会团体自律和诚信建设。要引导社会团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建立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树立以诚信为本、诚实守信、有诺必践、倡导诚信的理念。通过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全面提升社会团体各方面素质,切实增强本行业或领域的社会诚信度。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三、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社分离

按照重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各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离,在全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部脱钩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其他社会团体的民间化,理顺关系,加强监督指导,减少对社会团体内部事务的干预,使社会团体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一)职能分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使的职能移交给社会团体;对于授权或委托社会团体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当依法规范;业务主管单位不得非法将行政职能转移到社会团体,更不得收取有关费用。

(二)人员分离。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7〕1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浙组〔2013〕12号)、《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通知》(浙组〔2015〕28号)、《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系列文件,对领导干部兼职提出了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兼任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兼职不兼酬。

(三)财务分开。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四)机构分设。社会团体要设立独立办公场所,原则上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实行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

四、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形成社会团体管理整体合力

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创新和完善社会团体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促进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团体的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社会团体工作的指导,做到政治上把关、组织上保障、工作上支持,确保社会团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扩大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覆盖面,保证社会团体发展的正确方向和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团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社会团体专兼职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推进廉洁建社,确保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二)建立协同联动机制。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长效协调和监管机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沟通、联合执法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沟通信息,协调有关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社会团体专项检查,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三)完善信用监管激励机制。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信用信息动态情况记录、社会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社会团体评估工作,要广泛宣传和充分利用评估结果,将评估与其他管理措施相结合,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结合社会团体年检和日常工作情况,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团体,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五、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切实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现象,强化监管职能,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充实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一)落实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把登记审核关,重点审核资产和经费来源、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会员是否自愿参加、是否存有行政命令行为等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要强化日常监管,重点抓好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注册资金变更、注销登记的财务审计,督促社会团体做到活动经常、收费规范、服务到位、财务公开;改进和加强年检工作,明确标准,健全机制,优化方式,提升效能,对于年检不合格以及不参加年检的,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把审查关,重点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办公场所、资金情况,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制度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分管的领导和联系的内设机构,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建立预警监管网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预警、预案监督、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和协调处理制度,构建“预警、服务、管理、协调”的网络架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处理能力。财政部门要监督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从规范票据领用、核销入手,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对社会团体领用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社会团体领用票据要验证其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办理“社会团体专用票据领销登记”;收取会费要按照会员自愿的原则,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收取,并一律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对非正规收费要及时查处纠正;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收入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政府资助以及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有关行政职能取得的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接受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在正常开展面向社会的审计业务时,发现社会团体不规范收费票据及行为,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申报扶持立项审查把关,切实将扶持项目及资金给付能够为会员提供科技培训、经营服务、带头致富、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社会团体。纪检部门要从纠风入手,加强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社会团体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依托行政职权、假借社会团体会费向所管辖的企业乱收费、敛取资金、挥霍浪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公安、发改、市场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对社会团体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行政执法。要把执法监督作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程序,充实力量,加强打击非法结社和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力度。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团体,要采取主管部门约谈、函询等形式进行问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团体,要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或者撤销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社会团体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公共投诉受理制度,公开监督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受理、办理、反馈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促使社会团体业务透明、信息公开、发展健康有序。

六、其他事项

该文件自2022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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