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3/2022-08290 文件编号 临文广旅体〔2022〕17号
责任部门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4-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6-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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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2-04-20 17:2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浙文旅非遗〔2020〕1号)和《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杭文广旅游局〔2021〕45号),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4日



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浙文旅非遗〔2020〕1号)和《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杭文广旅游局〔2021〕45号),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二、认定程序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人选,一般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必要时,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进行统筹推荐。

三、认定条件

申请或被推荐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所传承项目已经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申请或被推荐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区属单位的,可直接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提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四、评审程序和环节

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收到项目保护单位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推荐申请认定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若评审需要,可安排传承人进行现场答辩。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公示单位提出。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传播和传承

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本区域内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协调解决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对急需抢救保护或开展传承工作确有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帮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六、权利和义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所在地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参与展览、展示、培训、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所在地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七、考核管理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在镇(街道)核实后,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对传承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的传承奖励,并作为推荐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考虑对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所在镇(街道)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

八、其他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临文广旅体〔2022〕17号.wps


简明问答解读链接:【简明问答】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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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3/2022-08290 文件编号 临文广旅体〔2022〕17号
责任部门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4-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6-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浙文旅非遗〔2020〕1号)和《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杭文广旅游局〔2021〕45号),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4日



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浙文旅非遗〔2020〕1号)和《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杭文广旅游局〔2021〕45号),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二、认定程序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人选,一般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必要时,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进行统筹推荐。

三、认定条件

申请或被推荐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所传承项目已经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申请或被推荐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区属单位的,可直接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提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四、评审程序和环节

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收到项目保护单位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推荐申请认定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若评审需要,可安排传承人进行现场答辩。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公示单位提出。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传播和传承

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本区域内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协调解决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对急需抢救保护或开展传承工作确有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帮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六、权利和义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所在地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参与展览、展示、培训、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所在地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七、考核管理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在镇(街道)核实后,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对传承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的传承奖励,并作为推荐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考虑对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所在镇(街道)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

八、其他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临文广旅体〔2022〕17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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