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2-09338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2〕78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01-2022-0037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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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村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5-30 14:3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村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杭州市临平区村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庄及集镇建设
(一)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时,编制责任单位必须对规划区块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作为检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依据。未进行评估或未包含评估结果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规划成果不予审批。
(二)未进行有效防治的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不得进行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
(三)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时,对已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或建设区块,在设计、施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二、农村住房建设
(一)农村住房建设,凡选址在需切坡造成山体原始坡脚破坏或处于山谷沟口以及经评估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区块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成建房户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对评价为基本适宜选址的,评价单位应提出针对性防治措施,建房户必须作出承诺,严格执行;对评价为不适宜选址的,应另外选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结果作为建房审批的依据。对应做而未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区农业农村部门不得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
(二)申请建房地块评价为基本适宜的农村住房建房户,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工时,应签订《临平区农村住房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承诺书》。
(三)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督促农村住房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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