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2-09360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2〕77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01-2022-003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5-30 17:1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杭州市临平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维护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是指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地质勘查、设计、立项批复、概(预)算审核、施工、监理、验收、造价审核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二、地质灾害治理实施主体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治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公司、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等部门按管理权限承担交通干线、电力设施、水利、学校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做好治理工作(承担此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具体实施工作的单位统称为业主单位)。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人)组织治理,并承担所有费用。责任单位(人)的认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会同镇(街、开发区)邀请相关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确认。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治理工程实施范围和类型
(一)计划治理工程主要来源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临平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明确的需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项目。
(二)当年因自然因素引发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工程治理、应急排险治理或搬迁避让的项目。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制度及程序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治理的文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地质灾害点开展地质勘查,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方案;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组织对地质勘查报告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评审;
3.业主单位申报立项批复和概算审价;
4.业主单位按相关要求组织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5.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并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6.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编制交工验收资料,申请项目交工验收;
7.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经不少于1个水文年观测稳定后,申请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
8.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维护管理工作。
(三)业主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具体实施工作包括: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展勘查、设计;
2.负责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立项申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3.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组织协调;
4.负责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
五、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单位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相应技术规范执行,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禁止违法转包或分包。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及要求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
1.勘查、设计单位根据《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 32864-2016)、《滑坡防治设计规范》(GB/T 38509-2020)、《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T/CAGHP038-2018)、业主单位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并提交工程项目治理勘查、设计方案。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会同业主单位到会参评,专家审查后和与会各部门形成评审意见。
3.勘查报告和治理设计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业主单位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备案存档。
4.业主单位在向区发改局申请立项时,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列入年度治理计划或者区政府批准同意治理的项目;
(2)项目的勘查报告和治理设计方案已经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备案;
(3)申报的项目已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和区财政局资金来源审核;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经区发改局立项批准后,业主单位应及时申请预算审价。预算审价时,应出具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原件。
6.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应尽量减少破坏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须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投标工作
1.业主单位在完成勘查、设计、立项批复、概算和预算审价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在发布前需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审核。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不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
3.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0万元以下的按区小额交易相关规定实施。经二次公开招标未能确定项目承包单位的,可通过邀标、议标等方式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项目承包单位,邀标、议标相关资料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记录与工程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4.业主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合同管理中的合同履行、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合同违约以及合同争议调解和合同解除等,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 0222-2006)等有关规定执行。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相应资质证书、承诺书、项目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没有经过备案的治理工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不予受理验收申请。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及监理工作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提交变更联系单,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内部审查核实后,由业主单位按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报批。
2.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和批准,受工程合同约束。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变更申报进行认真审查,较大或者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应由业主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提出申请并组织专家审查。
3.设计变更批准后10日内,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备案。
4.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对业主单位负责,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应由业主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共同验收,确保质量。
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7.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8.施工、监理单位对每一道施工工序进行影像记录。施工、监理日志应及时、如实、规范记录。
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位置、作业内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交工和竣工验收工作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分为完工、交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具体验收条件和程序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 0222-2006)、参照《滑坡防治设计规范》(GB/T 38509-2020)、《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T/CAGHP038-2018)执行。
2.完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邀请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进行验收。勘查、设计单位主要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因工程需要,可以增加其他相关部门代表参加。
3.完工验收时,业主单位应组织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确定符合条件后报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1)。
4.对报请交工验收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组织业主、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等问题时,交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对受理交工验收的项目,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具体见附件2),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设计符合情况和在工程施工中各个环节执行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等标准情况,专家验收组审阅施工、监理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交工验收意见。
5.在交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业主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报送完整的交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书。
6.交工验收后,应有不少于1个水文年的监测和保修管理期,由施工单位负责监测和保修。保修期内发现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计算监测保修期。
7.经交工验收合格并在监测和保修期内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业主单位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3)。验收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提供竣工总结报告、资金结算审计资料、监理报告及相关资料(具体见附件4)。施工、监理、勘查、设计、业主等单位汇报交工验收时提出整改及质量保修情况,专家验收组实地查验并检查交工验收时提出整改(补充)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主体工程监测、维护和质量保修等结果,提出验收意见。
8.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业主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报送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书。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备案同意后,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或其他部门移交维护管理工作。
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报请区政府撤销该地质灾害(隐患)点。
10.负责工程竣工后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治理工程定期进行检查,清除堆积物、做好破损修复等维护管理工作。
七、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政策
(一)对列入计划治理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治理的项目工程直接费、勘查设计费和监理费区财政承担80%,其余部分由相关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对工程治理涉及的土地、青苗及附属物补偿等其它费用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工程治理涉及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区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最多按四次进行拨付,即工程进场施工后首次拨付区财政应承担额的20%;治理工程完成计划任务80%以上的,第二次拨付区财政应承担额的3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再次拨付区财政应承担额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财政结算拨付应承担的剩余部分资金。
(三)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临平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规定,经专家认定确需立即实施应急处置的项目,根据专家提交的应急处置方案或《应急调查报告》,由责任单位组织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经审计后按政策由区财政予以补助。对应急处置后需实施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的项目,依照本办法由业主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避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将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补助避让搬迁费用。
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地质灾害治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应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提请相应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3.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必须公开招投标而擅自采取邀标、议标的;
2.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的;
4.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故意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6.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行问责追究制度,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人)相关工作及职责
(一)责任单位(人)应对工程治理项目负总责,并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户青苗、作物补偿等工作;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应协助治理责任单位做好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工程治理费用和项目涉及各类补偿等费用均由责任单位(人)承担。
(二)责任单位(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工程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材料需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备案。
(三)工程治理完毕,由责任单位(人)组织完工、交工和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派人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由责任单位(人)负责后续管理和维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治理工程,应上报区政府撤销该地质灾害(隐患)点。
十、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