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2-09418 | 文件编号 | 临平住建〔2022〕111号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16-2022-0020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6-01 16:19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五水共治”的要求,特制定《杭州市临平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6日
杭州市临平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快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管理,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临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临平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中水利用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从事车辆清洗经营业务的单位以及单位的车辆清洗点,应当安装、使用节水洗车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先进的节水、环保清洗技术。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站点,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居民供水设施从事经营性车辆冲洗业务。
(三)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进行循环、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其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四)鼓励绿化用水使用雨水、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及河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
(五)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或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
三、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四、区住建局是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经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节水设施种类: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六、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
(二)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专项方案。
(三)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四)对涉及用水的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区发改局应当通知区住建局参加,并在初步设计会审纪要中对区住建局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书中注明。
(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节水设施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书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区住建局参加,节水设施与项目主体一并验收。建设单位未按图纸要求设置节水设施的,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将节水设施相关的竣工资料报区住建局备案,由区住建局出具备案意见书。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区住建局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九、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十、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2022年7月1日前区发改局已批复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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