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10593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89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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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7-01 10:1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杭州市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


为确保多高层公寓建设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切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多高层公寓,是指由本区各镇街、平台在国有土地内组织实施的多高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

本意见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多高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二、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一)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划拨,房屋性质为“安置房”性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多高层公寓”。

(二)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提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申请。

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1.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2.由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

3.权利申请人办理多高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各镇街代为申领不动产权证。

(三)各安置责任主体在多高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村(社区)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多高层公寓安置表后报所属镇街,经核实符合多高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

(四)申请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各建设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红线图)(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原件;

8.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原件;

9.地名批复及施工幢号对照表复印件;

10.临平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11.建设项目用地复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1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备案情况表复印件(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13.社区用房移交确认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1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含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及分户平面图);

15.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6.新建房屋楼盘确认表原件;

17.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18.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利申请人为安置协议签订人,申请人在建设单位申请首次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被安置人如有分家析产或份额约定需要的,且共同共有证已申领的,可提出单套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权利申请人申请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校验原件);

3.与镇街签订的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原件(如在安置时建设主体、产权主体、征迁主体、安置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则由涉及的各主体与被安置人签订多方安置协议);

4.多高层公寓安置表原件(需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5.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6.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

8.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相应材料:

(1)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

(2)涉及继承的,应当提交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继承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为了核实有关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进行调查,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9.被安置人如有分家析产或份额约定需要的,且共同共有证已申领的,还需提交产权份额约定或分家析产、公证等材料。

10.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多高层公寓上市交易意见

(一)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划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多高层公寓,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交易后房屋性质为存量房产。

(二)多高层公寓转让时所有权人按房改房上市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多高层公寓所有权人(卖方)上市交易时涉及的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多高层公寓因继承、离婚、分家等原因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房屋性质仍为安置房(首次析产不交税)。

四、本意见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

临平政办〔2022〕89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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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杭州市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


为确保多高层公寓建设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切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多高层公寓,是指由本区各镇街、平台在国有土地内组织实施的多高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

本意见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多高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二、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一)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划拨,房屋性质为“安置房”性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多高层公寓”。

(二)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提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申请。

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1.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2.由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

3.权利申请人办理多高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各镇街代为申领不动产权证。

(三)各安置责任主体在多高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村(社区)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多高层公寓安置表后报所属镇街,经核实符合多高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

(四)申请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各建设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红线图)(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原件;

8.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原件;

9.地名批复及施工幢号对照表复印件;

10.临平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11.建设项目用地复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1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备案情况表复印件(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13.社区用房移交确认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1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含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及分户平面图);

15.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6.新建房屋楼盘确认表原件;

17.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18.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利申请人为安置协议签订人,申请人在建设单位申请首次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被安置人如有分家析产或份额约定需要的,且共同共有证已申领的,可提出单套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权利申请人申请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校验原件);

3.与镇街签订的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原件(如在安置时建设主体、产权主体、征迁主体、安置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则由涉及的各主体与被安置人签订多方安置协议);

4.多高层公寓安置表原件(需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5.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6.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

8.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相应材料:

(1)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

(2)涉及继承的,应当提交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继承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为了核实有关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进行调查,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9.被安置人如有分家析产或份额约定需要的,且共同共有证已申领的,还需提交产权份额约定或分家析产、公证等材料。

10.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多高层公寓上市交易意见

(一)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划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多高层公寓,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交易后房屋性质为存量房产。

(二)多高层公寓转让时所有权人按房改房上市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多高层公寓所有权人(卖方)上市交易时涉及的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多高层公寓因继承、离婚、分家等原因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房屋性质仍为安置房(首次析产不交税)。

四、本意见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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