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10596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90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1-2022-004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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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7-01 10:2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推进政府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利益,加强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政府性改造项目中,被拆迁的房屋产权清晰,并符合拆迁条件的,安置的房源称为“拆迁安置房”,房源性质属我区保障性住房范畴。

二、拆迁安置房属产权调换部分延续原拆迁房屋的性质,在上市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房屋属房改房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拆迁保留产”进行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按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2.被拆迁的房屋属其他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农场安置房、人才房等)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拆迁保留产”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分别按相应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3.被拆迁的房屋属商品房、私房的,安置的房屋按商品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土地性质延续原被拆迁的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上市交易按商品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原拆迁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在拆迁安置房销售时,经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核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办法及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被拆迁户购买的房屋超出原有房产面积(原有房产面积包括原有房产登记面积或者确权面积及根据拆迁政策可享受的增加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购买。

四、被拆迁的房屋权属明晰但未办理个人权证的,应先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个人产权证,再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拆迁安置房”如存在一证多产权性质的情形,上市交易限制时间按最长限制时日执行,费用分别按不同产权性质计算缴交。

六、本意见自2022年7月24日施行。

临平政办〔2022〕90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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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推进政府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利益,加强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政府性改造项目中,被拆迁的房屋产权清晰,并符合拆迁条件的,安置的房源称为“拆迁安置房”,房源性质属我区保障性住房范畴。

二、拆迁安置房属产权调换部分延续原拆迁房屋的性质,在上市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房屋属房改房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拆迁保留产”进行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按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2.被拆迁的房屋属其他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农场安置房、人才房等)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拆迁保留产”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分别按相应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3.被拆迁的房屋属商品房、私房的,安置的房屋按商品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土地性质延续原被拆迁的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上市交易按商品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原拆迁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在拆迁安置房销售时,经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核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办法及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被拆迁户购买的房屋超出原有房产面积(原有房产面积包括原有房产登记面积或者确权面积及根据拆迁政策可享受的增加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购买。

四、被拆迁的房屋权属明晰但未办理个人权证的,应先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个人产权证,再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拆迁安置房”如存在一证多产权性质的情形,上市交易限制时间按最长限制时日执行,费用分别按不同产权性质计算缴交。

六、本意见自2022年7月2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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