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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3-1958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2-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关于《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务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23-12-18 11:36:10 浏览次数: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促进工业用地精准配置、高效利用,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特别是今年区委区政府要求加强工业用地项目预评价管理、达产监管,需对用地项目论证评价、达产监管、相关指标验收要求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修订《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部分)》(杭发改投资〔2021〕94号)。

三、文件修订调整的内容

1、调整严格论证评审内容。一般工业用地项目均需进行项目预评价,水电等公共配套项目、零星土地补缺项目、非制造业项目、国有主体国有楼宇(标准厂房)项目不列入评价范围。置换用地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工业用地需求项目经各平台、镇街初审后,由区经科局牵头组织开展预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征求属地镇街、平台意见后,上报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出让。原因是与《临平区工业用地项目预评价管理办法》(临制高〔2023〕4号)新文件口径一致。

2、调整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原因是要求与杭州市认定标准口径一致。

3、调整特殊行业项目达产期限。工业用地项目的达产期限原则上为竣工后的24个月,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对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另行约定开竣工和达产时间。原因考虑是生物医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行业产业特殊,涉及GMP厂房建设验收、药品生产审批期限较长等因素。

四、新增加的内容

1、增加“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原文件无表述,为创新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在“科学布局工业用地项目”内容中增加“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进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供应方式,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让(租金)起价”。原因是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改革创新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2、增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对土壤污染调查管理要求”。原文件无表述,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壤污染状况未作监管和约定。政府在收回土地后,土地整理成本增加,所以在“严格净地出让”内容中增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备案。”。原因是为结合省市文件精神,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让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3、增加新拿地企业存量土地的产出要求。原文件对新拿地企业存量土地产出无明确要求,在“严格准入标准”内容中增加“我区存量用地企业新拿工业土地的,平台、镇街应根据存量用地的《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结合企业近三年平均产出等因素,明确存量用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原因:一是企业存量工业用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按时履约达产也是存量企业新拿地的要求之一;二是事先约定产值、税收数据的基数和增量的划分,有利于同一企业存量、增量工业用地的统筹履约监管。

4、增加产业类型验收标准。原文件无表述,现表述为“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专项验收需对项目现场生产设备(含GMP)及生产设备投资额度(采购合同)等情况进行核验”。原因是明确对生产设备的采购情况和现场安装情况核验要求,强化对产业类型专项验收工作的具体落实,确保工业用地姓工。

5、增加项目履约验收制度和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内容。对原政策文件内“二、加强工业用地合同履约和批后监管”,在(一)及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二)严格项目开竣工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严格项目达产验收制度和(四)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两部分。原因:一是明确履约达标(达产)验收的责任主体、复核单位及达产验收的评价要求、牵头单位,有利于项目达标(达产)的监管工作。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分阶段权证管理要求,与省市文件要求一致。二是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部门和平台、镇街对照职责,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6、增加司法处置工业用地的事先告知单位。司法部门事先告知单位在原“平台、镇街”基础上,增加“区规资分局”。原因是工业用地司法处置涉及《土地合同》重新签订、产权交割,事先告知属地、规资分局,可将相关要求纳入司法处置公告。

7、增加对达产验收未通过复核的工业用地项目的退出机制。原文件无表述,在“规范工业用地交易管控及退出机制”内容中增加了“对达产验收未通过复核的工业用地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后,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仍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税收不到承诺标准30%的,属地平台、镇街有权提前终止《履约监管协议》,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因是根据达产履约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达产验收未通过复核的工业用地项目的退出机制。

8、增加附件四(临平区工业项目用地达产履约验收表),附件五(工业用地项目履约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原因是根据达产履约监管要求,增加验收表格,增加明确履约指标计算标准,便于实际操作。

五、删除的内容

删除文件附则“(五)以工业用地方式出让的生产制造型项目和以工业用地方式出让并能够纳入工业统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或缓征,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原因是区政府已出台《关于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工业用地项目不再缓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4年 1月 8日起施行,原临平政办(2022)103号文件同步作废。区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其他事项

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区审计局依托审计项目,将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八、解读机关

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俞 翔    

联系方式:05718953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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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3-1958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2-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促进工业用地精准配置、高效利用,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特别是今年区委区政府要求加强工业用地项目预评价管理、达产监管,需对用地项目论证评价、达产监管、相关指标验收要求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修订《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部分)》(杭发改投资〔2021〕94号)。

三、文件修订调整的内容

1、调整严格论证评审内容。一般工业用地项目均需进行项目预评价,水电等公共配套项目、零星土地补缺项目、非制造业项目、国有主体国有楼宇(标准厂房)项目不列入评价范围。置换用地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工业用地需求项目经各平台、镇街初审后,由区经科局牵头组织开展预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征求属地镇街、平台意见后,上报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出让。原因是与《临平区工业用地项目预评价管理办法》(临制高〔2023〕4号)新文件口径一致。

2、调整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原因是要求与杭州市认定标准口径一致。

3、调整特殊行业项目达产期限。工业用地项目的达产期限原则上为竣工后的24个月,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对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另行约定开竣工和达产时间。原因考虑是生物医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行业产业特殊,涉及GMP厂房建设验收、药品生产审批期限较长等因素。

四、新增加的内容

1、增加“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原文件无表述,为创新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在“科学布局工业用地项目”内容中增加“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进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供应方式,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让(租金)起价”。原因是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改革创新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2、增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对土壤污染调查管理要求”。原文件无表述,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壤污染状况未作监管和约定。政府在收回土地后,土地整理成本增加,所以在“严格净地出让”内容中增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备案。”。原因是为结合省市文件精神,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让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3、增加新拿地企业存量土地的产出要求。原文件对新拿地企业存量土地产出无明确要求,在“严格准入标准”内容中增加“我区存量用地企业新拿工业土地的,平台、镇街应根据存量用地的《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结合企业近三年平均产出等因素,明确存量用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原因:一是企业存量工业用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按时履约达产也是存量企业新拿地的要求之一;二是事先约定产值、税收数据的基数和增量的划分,有利于同一企业存量、增量工业用地的统筹履约监管。

4、增加产业类型验收标准。原文件无表述,现表述为“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专项验收需对项目现场生产设备(含GMP)及生产设备投资额度(采购合同)等情况进行核验”。原因是明确对生产设备的采购情况和现场安装情况核验要求,强化对产业类型专项验收工作的具体落实,确保工业用地姓工。

5、增加项目履约验收制度和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内容。对原政策文件内“二、加强工业用地合同履约和批后监管”,在(一)及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二)严格项目开竣工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严格项目达产验收制度和(四)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两部分。原因:一是明确履约达标(达产)验收的责任主体、复核单位及达产验收的评价要求、牵头单位,有利于项目达标(达产)的监管工作。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分阶段权证管理要求,与省市文件要求一致。二是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部门和平台、镇街对照职责,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6、增加司法处置工业用地的事先告知单位。司法部门事先告知单位在原“平台、镇街”基础上,增加“区规资分局”。原因是工业用地司法处置涉及《土地合同》重新签订、产权交割,事先告知属地、规资分局,可将相关要求纳入司法处置公告。

7、增加对达产验收未通过复核的工业用地项目的退出机制。原文件无表述,在“规范工业用地交易管控及退出机制”内容中增加了“对达产验收未通过复核的工业用地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后,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仍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税收不到承诺标准30%的,属地平台、镇街有权提前终止《履约监管协议》,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因是根据达产履约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达产验收未通过复核的工业用地项目的退出机制。

8、增加附件四(临平区工业项目用地达产履约验收表),附件五(工业用地项目履约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原因是根据达产履约监管要求,增加验收表格,增加明确履约指标计算标准,便于实际操作。

五、删除的内容

删除文件附则“(五)以工业用地方式出让的生产制造型项目和以工业用地方式出让并能够纳入工业统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或缓征,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原因是区政府已出台《关于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工业用地项目不再缓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4年 1月 8日起施行,原临平政办(2022)103号文件同步作废。区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其他事项

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区审计局依托审计项目,将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八、解读机关

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俞 翔    

联系方式:05718953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