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3-15456 | 文件编号 | 临平农发〔2023〕40号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5-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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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粮油生产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4-26 10:3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临平区粮油生产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杭州市临平区粮油生产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粮油生产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优化补贴方式,完善操作流程,确保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内容及管理方式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财办农〔2021〕11号)及每年度相关文件。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
2.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鼓励农民采用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主动承担起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的责任。
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导向,重点支持种粮农民。补贴对象为临平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利用流转土地种粮的规模大户。补贴依据为在耕地范围内的粮食种植面积,具体指小麦、早稻、晚稻等主粮和玉米、大豆等旱杂粮作物种植面积。
3.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按全区上年度耕地范围内的粮食种植面积进行统一核算,确定全区统一的补贴标准。
4.申报审核。各村(社区)根据实际种植情况,按时做好补贴对象及(上年度)耕地范围内的粮食种植面积的调查统计,经公示后上报属地镇(街道);属地镇(街道)审核、公示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全区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1.政策依据。中央、省、市《关于下达当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浙财农〔2022〕1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临平区当年承担农资价格上涨负担的实际种粮者,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利用流转土地种粮的规模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依据为粮食播种面积,具体指小麦、早稻、晚稻等主粮和玉米、大豆等旱杂粮作物播种面积。
3.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度上级下达的资金,按照全区上报的粮食播种(复种)面积进行核算,确定全区统一的补贴标准。
4.申报审核。分两步实施:一是资金预拨。在上级下达补贴资金后,按照全区规模大户粮食播种面积预测情况,将补贴资金先行拨付给规模大户;二是资金清算。待全区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确定后,由各村(社区)对当年各类种粮者粮食播种面积进行统计核实,经公示后上报属地镇(街道);属地镇(街道)审核、公示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种植情况,结合资金额度进行核算,确定补贴标准,以此核定全区补贴对象名单及其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其中,对规模大户按照预拨资金和结算资金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对散户采取一次性拨付。
(三)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1.政策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等文件。资金来源为省级资金。
2.贷款贴息对象。贷款对象为在临平区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种粮主体向属地镇(街道)提交申请,镇(街道)汇总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规模粮食种植情况向贷款银行提交规模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大户清册)。由贷款银行从中审定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3.贷款额度和用途。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他用途的贷款额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4.贷款贴息申请与审核。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并向当地贷款银行发起贷款申请。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贷款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上级要求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审核。
5.贴息资金发放和管理。贷款贴息资金为省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以后年度再据实进行结算。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于每年3月份一次性开展上年度贴息资金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6.其他。贷款管理、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程序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规模粮油种植补助
1.政策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杭州市高质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杭委农办发〔2022〕2号)及临平区规模粮油种植补助政策等。资金来源为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
2.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临平区当年稻麦实际收获总面积50亩(含)以上或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粮油种植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3.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度临平区规模粮油种植补助政策标准执行。涉及休闲观光农业的种植区域,属地镇(街道)可酌情配套补助。
4.申报与审核。一是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当年油菜、小麦、早稻和晚稻的实际种植情况,逐级向属地村(社区)、镇(街道)进行申报(申报种植面积不得大于土地承包租赁面积),经村社、镇(街道)初审确定规模种植大户清册,并将清册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二是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对全区规模种植大户实际种植品种及可收获种植面积进行调查和测绘(每年4月底前完成小麦、油菜测绘,6月底前完成早稻测绘,9月底前完成晚稻测绘)。在调查中如发现因田间管理不当造成减产等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及种植农户等进行现场确认,酌情核减补助面积;三是属地镇(街道)对调查测绘确定的拟补助面积进行审核和资金测算,并在相关村(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填报《临平区规模粮油种植补助资金审定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四是区农业农村局对全区补助对象名单、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公示并拨付补助资金。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粮油生产补贴政策落实和资金发放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补贴面积调查统计工作机制,按农业生产进度,尽早、尽快完成补贴面积审核及上报,为补贴资金发放提供可靠依据。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要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导向和管理要求,重点明确补贴对象。要通过广播、告示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种粮农户及社会各界公布、宣传粮油生产补贴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粮油生产有序稳健发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有相对稳定性,各地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建立农户信息档案台账,台账要包含农户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种植面积、种植区域、作物种类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
(四)规范发放流程。各地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五)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农户,直接取消该农户当年相应的补助申报资格。同时,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对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的督查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发放到位。
(六)强化群众监督。实施粮油生产补贴是一项利国利民、强农惠农的良政。各地要提高服务意识,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认真听取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8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支持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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