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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1/2023-1700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发改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发改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建立临平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3-07-10 15:38:44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23年4月1日前,我省天然气供应实行“一张网”和“六统一”模式,我区与全省其他城区一样,天然气主要由省级门站统一供气,省级门站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省级门站价格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与省级门站价格实行联动,随省级门站价格变化作同向调整。
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在2023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该项工作已纳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实施工作综合评价。
二、制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明确,随着省级管网纳入国家管网,我省已实现管销分离,各地要修订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3〕16号)对联动机制公式、启动条件、调价幅度、气源采购的约束激励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供各地在开展工作时参考。
三、制定程序
(一)研究拟定征求意见稿。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临平实际,区发改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临平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相关意见建议。2023年6月19日至6月21日,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无意见建议);6月19日至6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
(三)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市发改委及部门、社会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建立临平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临平区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按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全部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液化天然气(简称LNG)气源(包含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三)启动条件。以2023年4月气源综合价格作为第一个基期价格。当气源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
五、文件施行日期
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陈芳
联系电话:0571-8613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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