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4-18511 | 文件编号 | 临平住建〔2024〕106号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16-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明确临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12-30 14: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配套费征收实际,就临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项目:地上90元/平方米,地下5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项目:
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地上10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项目:地上14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11月1日(含)以后的,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的项目配套费收费标准参照临平政办〔2023〕12号文件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省、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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