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6/2025-20684 文件编号 临平司法〔2025〕4号
责任部门 区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3-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11-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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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3-24 12: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助力法治临平、平安临平建设。经研究,对《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临平司法〔2022〕17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8日

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矛盾纠纷预防在前、调解优先、依法调解、案结事了的理念,着力构建具有临平辨识度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切实提升全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浙委办发〔2022〕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举措》(市委办发〔2023〕70号)、《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临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补贴经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矛盾发展态势购买调解服务经费等。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对象、标准和申报规则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对象: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人民调解协会聘任的各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相关部门离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参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标准给予补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得享受补贴。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案件类型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且已履行的民间纠纷。纠纷来源包括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当事人申请、网格员排查上报、三级社会治理中心综合窗口分流和警诉访“三源”移交、委派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解工作量大小,兼顾纠纷性质、调解效率、社会影响、工作质量等方面,实施“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具体分为五种类型奖励标准:

1.口头纠纷。调解成功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涉及赔(补)偿金额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并能即时履行的各类民事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60元。

2.简单纠纷。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家事邻里、损害赔偿、消费合同、房屋宅基地等,调解成功赔偿标的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以及标的明晰的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借贷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200元。

3.复杂纠纷。调解成功较难调处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具体包括:涉访涉诉类;经过三次及以上调解成功的;赔偿标的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纠纷及其他较难调处的民事纠纷。

4.疑难纠纷。调解成功案情特别复杂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具体包括: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有一定负面影响的;案情复杂且经区级调解专家协同调处的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引发的纠纷;赔偿标的在20万元以上或涉案标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纠纷等。

5.特别重大疑难纠纷。具体是指因历史性遗留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大、对纠纷事实有争议,调处难度特别大的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0元。疑难纠纷案件的认定,需提交镇街、部门集体决策。

上述列入补贴的纠纷案件(除口头纠纷外),按照《浙江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及使用说明》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口头纠纷须规范填写纠纷调解登记表或填写现场事件处置登记表、处结备案表;复杂、疑难、特别重大疑难纠纷,须规范制作调解卷宗,装订相关证据和调解过程材料。

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信访终结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处理或已受理但未委托、移送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四)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申报流程和规则

1.申报流程

各调解组织申报“以奖代补”的案件按时、全量录入司法行政调解系统。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行按季申报,考核范围为当季度调解成功已履行并规范录入系统的人民调解案件;考核时间:一季度(1月至3月),二季度(4月至6月),三季度(7月至9月),四季度(10月至12月)。

各调解组织负责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归档、申报工作;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发放本辖区(本行业)当季度的“以奖代补”补贴。

2.申报规则

(1)经费保障规则:行业、镇街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和购买调解服务经费分别由行业部门和镇街承担,村社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镇街或者村社承担。

(2)“一案一补”规则:人民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对于2名以上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只能由1名主办调解员申报补贴,参与或协助的调解员不得重复申报,具体补贴分配由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自行商议。采用并案调解的涉及多名当事人的纠纷,一般按1件案件计算补贴。

(3)类案计算规则:首件案件按照“以奖代补”补贴标准全额予以补助;每增加一个类案,一般按照“以奖代补”标准的50%进行补贴。

(4)补贴降档情形:调解文书存在瑕疵;复杂、疑难、特别重大疑难纠纷未规范制作调解卷宗的,均按简单纠纷标准予以补贴。

(5)不予补贴情形:协议书内关键信息有误、协议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描述等严重影响协议书法律效力的问题;非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因调解不当引发当事人不满意的案件。

(6)审核监督。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区司法局采用实地翻阅或系统查看等方式,对当季度申报案件的真实性、规范性、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于下月10号前反馈当季度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问题意见。各镇街(部门)按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审核完成后及时、足额发给调解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拖欠、克扣。

三、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内容、方式

(一)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定义: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纠纷调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及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调解事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调解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二)购买调解服务主体:区司法局、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调解服务承接主体:在民政部门规范登记、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非调解组织或开展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负责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3.具有开展调解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开办资金;

4.聘有数名丰富法律知识或调解工作经验的专职调解员(律师);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调解服务内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纠纷调处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服务、调解辅助性事务、诉前案件调处、信访类矛盾调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及研判等。

(五)购买方式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由主管部门制定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三源”矛盾纠纷情况购买调解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规定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购买主体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计件结算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合理选择承接主体,项目以调解成功案件量计,案件单价可参考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标准;因保障中心工作、重大项目产生的不能以案件计算的调解服务事项,可以参照《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司〔2020〕179号)窗口值班补贴进行测算。

3.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调解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监督管理

1.区民政局负责加强调解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区司法局负责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调解,完善调解组织备案;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指导和区级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购买调解服务主体负责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2.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调解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年度编制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3.承接主体接受购买主体监管,承接主体负责调解员日常管理,管理、督促调解员调解行为,严格履行保密、回避等义务。同时,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配合购买主体做好纠纷研判、案例分析、案件统计、数据对接等工作。

四、 其他保障

(一)健全培训机制。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调解员培训、持证上岗等工作;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落实调解员年度培训和新任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各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能力。

(二)强化人财物支撑。调解组织设立主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障责任,为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选聘不少于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建立激励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完成工作考核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资收入不低于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收入水平;调解组织主管部门、民非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员保障机制,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差旅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调解员通过自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视情给予一定补助。对有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并通过各类媒体予以宣传。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临平司法〔2022〕17号)同时废止。2025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临平司法〔2025〕4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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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6/2025-20684 文件编号 临平司法〔2025〕4号
责任部门 区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3-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11-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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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助力法治临平、平安临平建设。经研究,对《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临平司法〔2022〕17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8日

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矛盾纠纷预防在前、调解优先、依法调解、案结事了的理念,着力构建具有临平辨识度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切实提升全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浙委办发〔2022〕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举措》(市委办发〔2023〕70号)、《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临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补贴经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矛盾发展态势购买调解服务经费等。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对象、标准和申报规则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对象: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人民调解协会聘任的各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相关部门离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参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标准给予补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得享受补贴。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案件类型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且已履行的民间纠纷。纠纷来源包括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当事人申请、网格员排查上报、三级社会治理中心综合窗口分流和警诉访“三源”移交、委派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解工作量大小,兼顾纠纷性质、调解效率、社会影响、工作质量等方面,实施“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具体分为五种类型奖励标准:

1.口头纠纷。调解成功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涉及赔(补)偿金额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并能即时履行的各类民事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60元。

2.简单纠纷。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家事邻里、损害赔偿、消费合同、房屋宅基地等,调解成功赔偿标的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以及标的明晰的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借贷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200元。

3.复杂纠纷。调解成功较难调处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具体包括:涉访涉诉类;经过三次及以上调解成功的;赔偿标的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纠纷及其他较难调处的民事纠纷。

4.疑难纠纷。调解成功案情特别复杂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具体包括: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有一定负面影响的;案情复杂且经区级调解专家协同调处的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引发的纠纷;赔偿标的在20万元以上或涉案标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纠纷等。

5.特别重大疑难纠纷。具体是指因历史性遗留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大、对纠纷事实有争议,调处难度特别大的纠纷,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0元。疑难纠纷案件的认定,需提交镇街、部门集体决策。

上述列入补贴的纠纷案件(除口头纠纷外),按照《浙江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及使用说明》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口头纠纷须规范填写纠纷调解登记表或填写现场事件处置登记表、处结备案表;复杂、疑难、特别重大疑难纠纷,须规范制作调解卷宗,装订相关证据和调解过程材料。

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信访终结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处理或已受理但未委托、移送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四)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申报流程和规则

1.申报流程

各调解组织申报“以奖代补”的案件按时、全量录入司法行政调解系统。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行按季申报,考核范围为当季度调解成功已履行并规范录入系统的人民调解案件;考核时间:一季度(1月至3月),二季度(4月至6月),三季度(7月至9月),四季度(10月至12月)。

各调解组织负责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归档、申报工作;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发放本辖区(本行业)当季度的“以奖代补”补贴。

2.申报规则

(1)经费保障规则:行业、镇街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和购买调解服务经费分别由行业部门和镇街承担,村社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镇街或者村社承担。

(2)“一案一补”规则:人民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对于2名以上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只能由1名主办调解员申报补贴,参与或协助的调解员不得重复申报,具体补贴分配由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自行商议。采用并案调解的涉及多名当事人的纠纷,一般按1件案件计算补贴。

(3)类案计算规则:首件案件按照“以奖代补”补贴标准全额予以补助;每增加一个类案,一般按照“以奖代补”标准的50%进行补贴。

(4)补贴降档情形:调解文书存在瑕疵;复杂、疑难、特别重大疑难纠纷未规范制作调解卷宗的,均按简单纠纷标准予以补贴。

(5)不予补贴情形:协议书内关键信息有误、协议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描述等严重影响协议书法律效力的问题;非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因调解不当引发当事人不满意的案件。

(6)审核监督。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区司法局采用实地翻阅或系统查看等方式,对当季度申报案件的真实性、规范性、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于下月10号前反馈当季度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问题意见。各镇街(部门)按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审核完成后及时、足额发给调解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拖欠、克扣。

三、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内容、方式

(一)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定义: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纠纷调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及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调解事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调解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二)购买调解服务主体:区司法局、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调解服务承接主体:在民政部门规范登记、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非调解组织或开展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负责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3.具有开展调解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开办资金;

4.聘有数名丰富法律知识或调解工作经验的专职调解员(律师);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调解服务内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纠纷调处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服务、调解辅助性事务、诉前案件调处、信访类矛盾调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及研判等。

(五)购买方式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由主管部门制定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三源”矛盾纠纷情况购买调解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规定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购买主体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计件结算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合理选择承接主体,项目以调解成功案件量计,案件单价可参考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标准;因保障中心工作、重大项目产生的不能以案件计算的调解服务事项,可以参照《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司〔2020〕179号)窗口值班补贴进行测算。

3.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调解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监督管理

1.区民政局负责加强调解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区司法局负责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调解,完善调解组织备案;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指导和区级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购买调解服务主体负责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2.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调解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年度编制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3.承接主体接受购买主体监管,承接主体负责调解员日常管理,管理、督促调解员调解行为,严格履行保密、回避等义务。同时,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配合购买主体做好纠纷研判、案例分析、案件统计、数据对接等工作。

四、 其他保障

(一)健全培训机制。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调解员培训、持证上岗等工作;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落实调解员年度培训和新任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各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能力。

(二)强化人财物支撑。调解组织设立主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障责任,为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选聘不少于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建立激励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完成工作考核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资收入不低于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收入水平;调解组织主管部门、民非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员保障机制,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差旅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调解员通过自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视情给予一定补助。对有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并通过各类媒体予以宣传。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临平司法〔2022〕17号)同时废止。2025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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