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2-13734 | 文件编号 | 临平农发〔2022〕163号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1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5-2022-002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11-23 09:5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村(社区)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社区)采购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临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村(社区)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社区)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村(社区)成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行政区域内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以下简称“村(社区)采购”)。村(社区)级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区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村(社区)不得假借采购名义,开展村级小额工程。
三、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劳务技术外包或雇佣、安装修理服务、中介委托服务等。
四、为规范采购工作和提高采购便利性,通过购买政采云平台服务方式建立村(社区)采购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村采云”平台)。
“村采云”平台含乐采商城、寻源采购和项目采购,建立货物(服务)供应库,确立供应商准入条件,明确相关采购方式与标准。
五、在“村采云”平台参与村(社区)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临平“村采云”上登记加入采购供应商库,接受“村采云”平台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采购供应商准入监督和采购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村(社区)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工作,搭建临平区“村采云”平台。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行政管理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村(社区)采购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社区)采购活动的综合协调及预算200万元(含)以上村(社区)采购活动的审核、监督和投诉处理工作。
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预算200万元(不含)以下村(社区)采购活动的审核、监督和投诉处理;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200万元(不含)以下村(社区)采购项目提供开评标场地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平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为200万元(含)以上村(社区)采购项目提供开评标场地服务。
“村采云”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村采云”系统网络建设与平台运行保障工作、平台采购业务管理、进入平台的供应商管理、采购活动所需专家库建设工作和采购业务培训、交易活动咨询等服务。
七、村(社区)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
村(社区)作为采购人,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负责。
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村(社区)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八、村(社区)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村(社区)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九、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合乎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
十、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村(社区)采购事项,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及采购人所在镇(街道)监管。
十一、在村(社区)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十二、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加入“村采云”平台的,应当具备“村采云”平台的准入条件。
十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四、村(社区)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村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四章 采购方式
十五、村(社区)采购方式分“村采云”乐采商城直购、寻源采购(竞价、反拍)和“村采云” 项目采购(公开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十六、按“村采云”平台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对应的交易规则开展采购活动,参与交易的各方视为同意相关采购平台制订的规则。“村采云”采购规则与流程应在平台上公开。交易规则没有明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上级有关部门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村(社区)货物服务采购限额及方式。
预算1万元(含)至3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通过“村采云”乐采商城直购;预算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报经镇(街道)审核后,通过“村采云”寻源采购购买;预算1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报经镇(街道)审核后,进入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报经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十八、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十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可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可开展“村采云”乐采商城外采购交易:
1.所采购货物(服务)在“村采云”乐采商城内缺失的;
2.所采购货物(服务)的技术、来源等有特别要求的。
二十一、采购金额标准按同一项目(批次)同一类型计算,类型没有分清楚或分类不规范的按合并总额计算。类型标准按“村采云”所列大类分类(详见“村采云”网页)。
二十二、村(社区)采购工作流程一般为采购提议、采购申请、采购审核、组织交易、成交签约、验收结算等过程。
第五章 采购流程
二十三、采购人有货物(服务)采购需求的,应由相关人员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理由、采购内容与要求、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等。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社区)班子集体讨论决定;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经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决定采购或向镇(街道)提出采购申请前,应对会议通过的采购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除外)。公示期结束后,由采购人报镇(街道)审核。
二十四、镇(街道)收到采购人采购申请后,组织开展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采购决策程序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递交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采购信息是否明确、准确,交易方式是否与采购要求对应。审核通过的,由采购人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审核未通过的,采购人应取消采购或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二十五、镇(街道)在审核中,根据所在镇(街道)的规定,需要报相关领导或班子会议讨论同意的,应履行相关审核手续,20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同意。
二十六、收到采购申请后,镇(街道)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最长不超过7个日历天。如确实需要超过7个日历天的,应提前向采购人说明,明确延长的时间。
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到开标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0个日历天。
二十七、根据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采购交易。根据“村采云”平台显示的交易结果、中标(成交)确认书、中标(成交)通知书等,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十八、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交货,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二十九、供应商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三十、采购结果应予以公示,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等,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第六章 采购管理
三十一、采购人应落实“村采云”操作人员,负责“村采云”平台的操作管理与工作联系。
三十二、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共资源交易办、镇(街道)应落实“村采云”平台工作人员。
三十三、采购人应根据“村采云”平台相关规定对加入平台的供应商开展诚信评价管理。
三十四、供应商对村(社区)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疑问内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村采云”平台等提出询问,采购人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十五、涉及采购文件、公告条款、采购具体内容与要求、采购组织过程的,一般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涉及采购方式与标准的,可由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村采云”平台等答复。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三十六、供应商认为村(社区)采购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十七、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
三十八、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在镇(街道)或区农业农村局投诉。镇(街道)或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正式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并回复,同时将投诉回复及调查结果通知采购人。
投诉人提交投诉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十九、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已签订采购合同的,出现纠纷时可协商处理,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采购人违反本办法及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及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按“村采云”平台规则和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区村(社区)采购活动,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十一、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四十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共同负责解释。本区以前涉及村(社区)采购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和本区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办法相应条款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共资源交易办作适当补充或调整。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三、办法所称的社区指撤村建居型社区。
四十四、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临平区村社采购代理服务付费限额标准
附件:
临平区村社采购代理服务付费限额标准
服务类型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 |||||
100万以内 | 100-500万 | 500-1000万 | 1000-5000万 | 5000-10000万 | 1-5亿 | ||
货物采购 | 中标金额 | 1.20% | 0.88% | 0.64% | 0.40% | 0.20% | 0.04% |
服务采购 | 中标金额 | 1.20% | 0.64% | 0.36% | 0.20% | 0.08% | 0.04% |
注: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最 高限价;
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 每件招标代理服务按上表计算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费;
4.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开评标场地租赁费;
5.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包括支付的评标专家费,评标费用由招标代理单位代付的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单独列项,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特殊项目不得超过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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