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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6/2022-14019 | 文件编号 | 临平司法〔2022〕30号 |
责任部门 | 区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1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11-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临平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28 10:39:19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物种情形。进一步强调了过罚相当、罚当其则的理念,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大力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需要
纲要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也明确,专业执法领域应“推广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制定不予处罚事项具体目录清单”。
(三)积极响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需要
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可以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四)规范执法、统一尺度、依法履职的需要
一些部门职权范围广、事项多,在某些执法领域难免存在社会效果差、难以执行等情况,由于起罚点过高而引发的“过罚不当”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的纠纷。不同的地域和领域,虽在实践中已摸索中体现过罚相当的具体做法,但亟需出台文件规范,更好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执法者规范履行。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原则
共规定了五大原则,明确适用清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符合不予处罚清单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根据具体情节,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综合裁量。
(二)适用程序
明确了核查、承诺、处置、整改等适用程序,符合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可自愿签署承诺书;根据情况进行教育、提醒、约谈、回访,约谈、回访应制作相应文书材料并随案卷归档;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法制监督
办案单位应做好实施数据统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归档工作,并将实施情况报本单位法制机构备案,由法制机构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
(四)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清单包含市场监管、卫健、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12个执法领域,共计110项免罚事项,将执法实践中较常见、主观上难以注意但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起罚过高容易导致过罚不相当问题的事项进行梳理,并结合我区实践,区别案件类型,拟定适用条件、适用情形。
三、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
解读人:朱世君
联系电话:0571-8908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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