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2-07942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2〕48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01-2022-0020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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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4-12 10:1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临平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临平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具体详见附件。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4月30日起实施,《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办〔2018〕78号)同时在临平区行政区划范围区内停止适用。
附件:1.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2.临平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3.临平区星桥都市产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4.临平区塘栖装备机械产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5.临平区崇贤街道工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6.临平艺尚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7.临平区南苑都市产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1
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4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规划面积76.94平方公里,北至京杭大运河,南至星光街,东至京杭运河二通道,西至超山风景区-09省道。
三、改革内容
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环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不得简化。
1.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4.有提炼、发酵工艺的生物医药项目;
5.显示器件、印刷线路板及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
6.涉及重金属污染项目及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等工艺项目;
7.涉及喷漆工艺且使用油性漆(含稀释剂)10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餐厨垃圾处置、生活垃圾焚烧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9.与敏感点防护距离不足,公众关注度高或投诉反响强烈的项目。
(三)环境准入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2.项目符合所属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改革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优化产业结构,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传,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二)规范中介管理。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2
临平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4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临平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临平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期启动区块规划范围东至规划运河二通道,南至北沙路,西至东湖北路,北至宁桥大道和兴旺大道,规划面积10.6083平方公里。
三、改革内容
临平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域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环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园区规划环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不得简化。
1.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4.有提炼、发酵工艺的生物医药项目;
5.涉及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等工艺项目;
6.涉及喷漆工艺且使用油性漆(含稀释剂)10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餐厨垃圾处置、生活垃圾焚烧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8.与敏感点防护距离不足,公众关注度高或投诉反响强烈的项目。
(三)环境准入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2.项目符合所属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临平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改革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优化产业结构,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传,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二)规范中介管理。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3
临平区星桥都市产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4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星桥街道办事处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临平区星桥都市产业园区,位于上塘河以北,星光街以南,开发大道两侧,规划面积1.55平方公里,建设面积1600余亩。
三、改革内容
临平区星桥都市产业园依法通过审查后,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环评。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根据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不得简化。
1.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5.含酸洗工艺的。
(三)环境准入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2.项目符合所属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星桥街道办事处为改革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优化产业结构,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二)规范中介管理。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4
临平区塘栖装备机械产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4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塘栖镇人民政府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临平区塘栖装备制造工业园区,总规划面积7.38平方公里,东面以圆满路、花石圩港、崇超路为界,南面以规划塘兴街为界,西面以京杭大运河为界,北面至京杭大运河和张家墩路。
三、改革内容
临平区塘栖装备机械产业园区域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环评。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根据塘栖装备制造工业园规划环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不得简化。
1.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5.有提炼、发酵工艺的生物医药项目;
6.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
7.涉及喷漆工艺且使用油性漆(含稀释剂)10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三)环境准入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2.项目符合所属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塘栖镇人民政府为改革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优化产业结构,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二)规范中介管理。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5
临平区崇贤街道工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4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临平区崇贤街道办事处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临平区崇贤街道工业区,规划范围包括绕城以北和绕城以南两个区块。绕城以北区块东至320国道,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杭大运河,北至崇贤街道行政区划边界,规划范围面积为25.88平方公里。绕城以南区块东至宣杭铁路、西临京杭大运河、北至绕城高速公路、南以崇贤街道行政区划界线为界,规划范围面积6.61平方公里。
三、改革内容
临平区崇贤街道工业区区域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环评。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根据临平区崇贤街道规划环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不得简化。
1.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5.有提炼、发酵工艺的生物医药项目;
6.显示器件、印刷线路板及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
7.涉及重金属污染。
(三)环境准入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2.项目符合所属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临平区崇贤街道办事处为改革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优化产业结构,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二)规范中介管理。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6
临平艺尚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4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临平艺尚小镇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临平艺尚小镇,总规划面积3.16平方公里,北至汀城路,南至沪杭高速、星都大道,东至新城路,西至星河南路、永乐路。其中核心区范围1.58平方公里。
三、改革内容
临平艺尚小镇区域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环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艺尚小镇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艺尚小镇规划环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不得简化。
1.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5.与敏感点防护距离不足,公众关注度高或投诉反响强烈的项目。
(三)环境准入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2.项目符合所属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临平新城为改革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优化产业结构,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传,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二)规范中介管理。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7
临平区南苑都市产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4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临平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临平区南苑都市产业园区由联胜、高地、东湖三个区块组成,总规划面积187.006公顷,其中,联胜区块东至东湖南路,南至杭浦高速公路,西至迎宾路,北至东西大道,规划面积155.20公顷;高地区块东至海宁界,南至五一港,西支东湖南路,北至01省道,规划面积26.83公顷;东湖区块位于临东路东侧,规划面积4.976公顷。
三、改革内容
临平区南苑都市产业园区区域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环评。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根据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不得简化。
1.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5.有提炼、发酵工艺的生物医药项目;
6.显示器件、印刷线路板及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
7.涉及重金属污染项目及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等工艺项目。
(三)环境准入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2.项目符合所属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南苑街道办事处为改革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优化产业结构,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二)规范中介管理。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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