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3/2022-08271 文件编号 临文广旅体〔2022〕18号
责任部门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4-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33-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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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2-04-20 16:3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4日

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民健身工程定义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的,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绿道等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设施。

二、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要求

(一)由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省、市、区建设任务,分解辖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计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建设项目。    

(二)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选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认证和NSCC认证器材。施工前须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安全质量、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内容。施工时,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严禁未经审核的健身器材投入到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成后,产权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健身须知牌,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三)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初建设任务计划对辖区内本年度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施工监督和进度督查,并在工程如期完工后开展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四)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临平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给予政策补助。

三、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要求

(一)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的督导工作。根据村社需求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和社会指导员进行管理知识及技能培训。镇街、村社要积极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效益。

(二)全区健身工程须购买保险。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和医药费保险。

(三)建立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档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档案建立、保养、维修、更新等管理工作;各产权单位要指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对符合本办法的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如有损坏,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核实后,应当在一周内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新。

(四)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拆除情况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后,如有占用或者拆除情况,产权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临平区文广旅体局报备。

四、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经费补助

新建、维修、更新所需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区财政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补助经费在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新建补助,省、市级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根据当年省、市建设任务文件给予补助,区级项目根据《临平区文体文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助。

(二)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维修,对需要维修的器材,所需补助经费由产权单位或者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更新补助,对使用五周年及以上需要更新的器材,区财政按更新器材采购价格的40%的予以补助,以一个新建全民健身路径为单位,器材更新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一个新建全民健身路径补助标准;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及时报废更新;对整个项目所有设施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落实整体报废工作,同时在原址新建全民健身工程,补助标准执行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新建补助项目标准。

(四)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保险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自行购买,其中全民健身路径保险经费由区财政予以50%的经费补助,每个点位最高补助经额不超过200元。

(五)镇(街道)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补助标准原则不低于区财政补助额度。

(六)使用年限自该健身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始,至该健身设施需要更新之日止。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将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确保安全可靠。

(二)各镇(街道)及产权单位每年要安排日常维修及更新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各产权单位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要每周检查一次以上,发现设施损坏及时设立停用告示牌,并及时维修、及时更新。对明知有损坏情况,拖延不维修、不更新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镇(街道)要在加大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更新器材建议由原器材生产厂家提供,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质量更优良的产品。

(六)对整体报废项目后续新建过程中要注重园林化、人文化、人性化建设,争创高品质工程。

(七)各产权单位每年10月底将设施维修、更新综合情况报送所属镇(街道)和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维修设施检查验收由各镇街负责;更新与新建设施检查验收根据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安排统一进行。

六、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解释。

附件1

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档案

(    年度)

街道                      产权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地点

土地性质

建造

年月

建造金额

保险购买(是/否

重大事项记录

附件2

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更新情况报送表

(    年度)

 

产权单位(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健身苑/点

名称

建造

年月

更新

时间

更新器材

更新

经费

器材

厂家

名称

数量

        注:1、此表可复印,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所属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及区文广旅体局;

      2、报送时需附更新经费发票复印件及器材所

附件:临文广旅体〔2022〕18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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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3/2022-08271 文件编号 临文广旅体〔2022〕18号
责任部门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4-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33-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4日

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民健身工程定义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的,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绿道等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设施。

二、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要求

(一)由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省、市、区建设任务,分解辖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计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建设项目。    

(二)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选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认证和NSCC认证器材。施工前须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安全质量、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内容。施工时,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严禁未经审核的健身器材投入到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成后,产权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健身须知牌,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三)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初建设任务计划对辖区内本年度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施工监督和进度督查,并在工程如期完工后开展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四)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临平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给予政策补助。

三、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要求

(一)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的督导工作。根据村社需求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和社会指导员进行管理知识及技能培训。镇街、村社要积极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效益。

(二)全区健身工程须购买保险。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和医药费保险。

(三)建立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档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档案建立、保养、维修、更新等管理工作;各产权单位要指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对符合本办法的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如有损坏,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核实后,应当在一周内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新。

(四)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拆除情况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后,如有占用或者拆除情况,产权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临平区文广旅体局报备。

四、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经费补助

新建、维修、更新所需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区财政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补助经费在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新建补助,省、市级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根据当年省、市建设任务文件给予补助,区级项目根据《临平区文体文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助。

(二)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维修,对需要维修的器材,所需补助经费由产权单位或者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更新补助,对使用五周年及以上需要更新的器材,区财政按更新器材采购价格的40%的予以补助,以一个新建全民健身路径为单位,器材更新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一个新建全民健身路径补助标准;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及时报废更新;对整个项目所有设施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落实整体报废工作,同时在原址新建全民健身工程,补助标准执行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新建补助项目标准。

(四)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保险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自行购买,其中全民健身路径保险经费由区财政予以50%的经费补助,每个点位最高补助经额不超过200元。

(五)镇(街道)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补助标准原则不低于区财政补助额度。

(六)使用年限自该健身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始,至该健身设施需要更新之日止。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将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确保安全可靠。

(二)各镇(街道)及产权单位每年要安排日常维修及更新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各产权单位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要每周检查一次以上,发现设施损坏及时设立停用告示牌,并及时维修、及时更新。对明知有损坏情况,拖延不维修、不更新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镇(街道)要在加大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更新器材建议由原器材生产厂家提供,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质量更优良的产品。

(六)对整体报废项目后续新建过程中要注重园林化、人文化、人性化建设,争创高品质工程。

(七)各产权单位每年10月底将设施维修、更新综合情况报送所属镇(街道)和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维修设施检查验收由各镇街负责;更新与新建设施检查验收根据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安排统一进行。

六、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解释。

附件1

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档案

(    年度)

街道                      产权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地点

土地性质

建造

年月

建造金额

保险购买(是/否

重大事项记录

附件2

临平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更新情况报送表

(    年度)

 

产权单位(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健身苑/点

名称

建造

年月

更新

时间

更新器材

更新

经费

器材

厂家

名称

数量

        注:1、此表可复印,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所属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及区文广旅体局;

      2、报送时需附更新经费发票复印件及器材所

附件:临文广旅体〔2022〕18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