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3/2022-08283 | 文件编号 | 临文广旅体〔2022〕16号 |
责任部门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6-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2-04-20 17:0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文非遗〔2018〕18号)和《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杭文广旅游局〔2021〕44号),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4日
杭州市临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临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文非遗〔2018〕18号)和《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杭文广旅游局〔2021〕4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临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二、实施主体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认定程序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工作。
认定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四、认定条件
推荐申报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具有弘扬临平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地域文化影响力、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百年及以上的传承历史,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推荐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基本内容、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存续现状、主要特征、重要价值、传承群体和主要传承人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保护目标、保护内容、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推荐的项目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保护能力、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反映项目表现形式及传承活动的图片及视听资料等。
五、推荐渠道
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统筹辖区内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经本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报告。
区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提出推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临平区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可以向项目所在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提出列入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的机构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推荐。
六、评审程序和环节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基本程序为:
(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镇(街道)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成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并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在专家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类别组。专家评审类别组由相应的非遗专家组成,每组成员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3人。专家评审类别组采取召集人制度,每组设1名召集人。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非遗专家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设主任(组长)一名,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专家评审类别组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列入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类别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对评审类别组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三分之二成员通过。
(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七、保护和传承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实行以项目所在地为主保护的原则。根据项目类别、生存状况和利用价值,积极探索和创新保护方式与保护途径,实施“一项一策”针对性保护措施。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协调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申报主体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一)建立实施区域内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工作班子和专家指导小组,协调、指导、督促各项保护工作的落实。
(二)编制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制订出台项目保护政策性意见,落实保护资金。
(三)在科学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非遗旅游商品、非遗旅游线路等文化旅游产品和文化旅游服务,创建非遗旅游景区和非遗小镇、民俗文化村,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现代生活。
(四)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提升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五)在社区、村落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广泛开展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建立项目传承基地和传承教学基地;通过展览、展示、教育、比赛、大众传媒等途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众认知度。
(六)建设本行政区域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场所;鼓励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该项目的展示、传习场所,开设一定规模的研学体验场地,并向公众开放。
(七)建立完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贮,及时更新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编写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普及型读物。
(八)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项目保护单位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能力。
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科研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和研究工作。
由区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区直属单位应指导该项目保护单位,编制项目总体保护方案和年度保护计划。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悬挂和保存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二)在各项活动中可使用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志;
(三)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四)优先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非遗研讨、推广活动;
(五)按规定申报获得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的其他权利。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完善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收集、保存与展示相关实物;
(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传承人,及时掌握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科学规范使用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六)定期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项目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进行集体评议;
(二)评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组成专家组进行审议,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布。
八、监督管理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评估。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
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应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年初将上一年度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整体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整体保护计划报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
由区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区直属单位应每年将该项目上年度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保护和传承工作存在问题的保护单位应督促其纠正、整改。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制定突发、重大事件应急预案。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突发重大事项。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党群服务中心)通知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核实,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疏于管理,引起传承人之间重大矛盾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人民政府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对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九、其他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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