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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2-0881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1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05-10 16:38:32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发此制度就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保障。
(二)政策依据
本制度主要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总章
本制度适用于临平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明确村(社区)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九项事项,应当经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提请表决前,应当先由社管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并上墙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二)机构职责
镇(街道)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提出十条职责。明确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十条职责,社管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九条职责,社监会(监事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八条职责。
(三)资金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深化村级“非现金结算”,在村务活动中,凡是能转账结算的支出,一律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能转账结算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使用村务卡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慰问费等确需采用现金支付须经镇街“三资”办审核同意。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鉴分管制度。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设立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经济合作社所有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确保应收尽收。
(四)资产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资产登记制度。对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重大出租或发包项目,必须由社管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按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切实抓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按时足额收取各项收益。
(五)资源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资源登记制度。同时,要做好集体土地征(使)用情况备查登记。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集体资源,先评估再由社管会(董事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应当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
(六)人员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集体资产专管员。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经济合作社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明确集体资产专管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集体资产专管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由镇(街道)“三资”办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集体资产专管员报酬标准参照社管会一般干部,多项兼职的从高不从低。
(七)“三资”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财务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序,实行民主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每年编制收支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实行公开交易制度,对达到区级确定的标的额的集体资产,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镇(街道)“三资”办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八)结报与档案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收支按月结报制度。各镇(街道)可结合各地实际,继续推行“村账村做镇审”的会计委托代理模式,合理确定辖区内各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的结报时间。档案原则上在镇(街道)村级财务档案室统一存放保管三年,期满后可陆续返回给各村经济合作社,并办理好档案交接手续。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九)责任追究
村经济合作社经民主决策程序和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村经济合作社做出罚款。村经济合作社未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集体资产专管员及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村经济合作社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十)附则
本制度所称社管会、社监会(社管会、监事会),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和监事会。本制度执行后若与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村内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全资及控股下属单位的村级集体资金。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文娜
联系方式: 0571-8953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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