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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8/2022-10681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及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清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7-05 09:24:17 浏览次数:
一、制定《实施清单》的背景
(一)贯彻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物种情形。进一步强调了过罚相当、罚当其则的理念,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大力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需要
纲要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2019年4月22日,我局率先发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并于2020年8月进行修订,在原有36项免责事项的基础上,最终确定57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容错免责事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不予处罚清单,并探索将减轻处罚事项也纳入清单。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也明确,专业执法领域应“推广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制定不予处罚事项具体目录清单”。
(三)积极响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需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改革试点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批复》明确:“支持浙江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市场监管领域制定依法不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及清单”制定《实施清单》,可以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四)规范执法、统一尺度、依法履职的需要
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广、事项多,在一些执法领域难免存在社会效果差、难以执行等情况,由于起罚点过高而引发的“过罚不当”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的纠纷。不同的地域和领域,虽在实践中已摸索中体现过罚相当的具体做法,但亟需出台文件规范,更好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执法者规范履行。2022年5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施行,为更好将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并与临平区实践及我局原有清单融合,需要对原有清单进行梳理、整合并发文确定。
二、起草过程
2021年9月,临平区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列入清理文件名单。
2021年11月,确定原清单清理方案,拟在原文件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进行修订后重新发文。
2022年1月,召开相关业务科室及办案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对清单事项以及拟增加事项进行讨论分析,拟形成正文加两清单的文件模式,并组织在全区各市场主体开展调研。
2022年3月-4月,形成清单初稿。3月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在此基础上对清单初稿进行修改。
2022年5月,在全局系统内征求意见,组织专题座谈,深入听取意见。结合科室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实施清单》(上会稿)。
2022年6月8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正文
正文明确了《实施清单》制定的依据、目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适用原则。总共规定了8大原则,明确适用《实施清单》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时应当同时满足适用条件;依据修订或废止相关条款的效力;未列入清单中事项的免于处罚与减轻处罚应综合裁量,清单之外事项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需报请局党委(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2.容错免责适用程序。明确了适用容错免责实施清单需经核查、承诺、处置、整改等环节,且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3.减责清单。明确适用减责清单,首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多种情形并存,应综合判断、充分说理后进行裁量。并明确减责清单事项需经法制审核。
4.法制监督
5.施行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二)关于《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和《减轻处罚实施清单》
经过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在原容错免责清单的基础上,将执法实践中,市场主体较常见、主观上难以注意但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起罚过高容易导致过罚不相当问题的事项进行梳理,并结合我区实践,对省局的两张清单事项进行参照、整合,区别案件类型,拟定适用条件、适用情形。此次发布的《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和《减轻处罚实施清单》共有100个事项。
1.《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包含十大类76个事项。分别为:商事主体监管类、知识产权类、广告类、工业产品、商品类、特种设备类、网络交易监管类、食品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计量类、价格、促销、市场竞争类(含1项兜底事项)。
适用条件包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较小;立案前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及部分法定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如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已不具备没收情形等。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特点及产生的后果,具体适用的情条件略有差别,但总体以《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为准则进行设置。
2.《减轻处罚实施清单》包含24个事项,主要是起罚点较高或市场主体高频易发的:广告绝对化用语、虚假广告、虚假宣传、食品标签、过期食品、抽检不合格、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未明确押金退还方式;虚假价格、销售或适用未经认证产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等行为。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且具体、明确,主要围绕危害后果、整改情况、具体商品来源及合法性等方面来设置,惩“大奸”诫“小过”,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减轻幅度未进行规定,各办案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或经验做法,进行细化和平衡。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胡 昕
联系电话:0571—895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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