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4/2022-10765 | 文件编号 | 临卫健〔2022〕45号 |
责任部门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7-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印发《临平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7-07 14:4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有临平区户籍的夫妻失去未育独生子女的,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该家庭一次性10000元补助;夫妻有一方为非临平区户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1.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要鼓励和帮助其再生育一个子女。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主动上门提供再生育政策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主动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若辅助生育技术一次未成功的,一个家庭可以享受多次补助,多次补助的总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
2.该补助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村(社区)调查初审,镇(街道)复核后,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填写该表时,需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且需通过辅助生育技术再生育的医疗证明书、与辅助生育技术有关的医疗发票原件以及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不予批准的,需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对予以批准的,在当年度内发放依法再生育补助金。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
1.对不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当事人有收养需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规定的,社会福利中心在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要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失独家庭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并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公安部门要依规为失独家庭收养子女入户开通绿色通道。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
2.在依法收养子女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失独家庭依法收养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收养证》原件、复印件及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村(社区)调查初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复核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失独家庭依法收养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不予批准的,需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若予以批准的,在当年度内发放依法收养补助金。
四、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以下简称特扶金)标准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持三级及以上残疾证)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特扶金按月计算,按年发放。当年统计结束后新产生的特扶家庭次年纳入补发范围,遗漏的应发未发对象由镇街补发。在申请“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核算家庭收入时,特扶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特扶金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五、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将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纳入临平区养老服务体系。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要求入住养老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
2.对于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以向户口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六、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
将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纳入临平区持证困难家庭援助体系。救助标准参照临平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执行。
七、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
1.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丧葬援助。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一定的丧葬援助,援助标准参照临平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执行。
2.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援助。对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住房援助,援助标准参照临平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执行。
3.实行残疾独生子女助残援助。对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提供助残援助。
4.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帮扶机制。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区心协等部门共同协作,以社区为服务平台,建立以精神慰藉、心理干预为内容的帮扶机制。
5.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各村、社区要及时掌握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详细信息及名单,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掌握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汇总情况,并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八、其他
1.特扶金由夫妻各自户籍地发放;其他符合条件的补助,其父或母一方需具有临平区户籍,且与另一方户籍地不重复发放。
2.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
3.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的是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从行为发生次年起不再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
具体政策实施由临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九、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或补助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相关资金;未退回扶助金或补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接受其任何补助和救助申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骗取计划生育特殊特别扶助金或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细则自2022年8月5日起实施。
临卫健〔2022〕45号 关于印发《临平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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