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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3-15008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4-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关于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3-04-03 16:10:21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二、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以及《关于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杭财综〔2012〕20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对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理对象:临平区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部门

临平区住建局负责配套费征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规资局临平分局、区经科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

(三)征收标准

1、面积核定。新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办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附图建筑面积为依据;扩建、改建项目、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及批后修改涉及面积增加的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为依据。

2、计费标准。按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征收。

3、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免征或减征配套费:

1.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中小学校舍,以及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浙价房〔1997〕209号);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财税〔2019〕53号);

4.民办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政发〔2014〕16号);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免征配套费(国发〔2007〕24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政办发〔2010〕92号);

6.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综〔2010〕54号);

7.市重点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减半征收配套费(杭政〔2009〕1号);

8.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新增面积部分,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浙政办发〔2021〕37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

9. 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征配套费。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已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由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退费(杭房局[2022]127号);

10.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浙江省省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减征、免征或缓征政策。

符合免征、减征或缓征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征收办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它

征收告知及核验、征收补缴、资金管理、收缴管理。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临平区财政局

解读人:丁云峰

联系电话:0571-891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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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3-15008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4-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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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二、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以及《关于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杭财综〔2012〕20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对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理对象:临平区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部门

临平区住建局负责配套费征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规资局临平分局、区经科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

(三)征收标准

1、面积核定。新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办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附图建筑面积为依据;扩建、改建项目、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及批后修改涉及面积增加的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为依据。

2、计费标准。按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征收。

3、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免征或减征配套费:

1.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中小学校舍,以及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浙价房〔1997〕209号);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财税〔2019〕53号);

4.民办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政发〔2014〕16号);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免征配套费(国发〔2007〕24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政办发〔2010〕92号);

6.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综〔2010〕54号);

7.市重点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减半征收配套费(杭政〔2009〕1号);

8.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新增面积部分,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浙政办发〔2021〕37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

9. 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征配套费。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已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由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退费(杭房局[2022]127号);

10.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浙江省省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减征、免征或缓征政策。

符合免征、减征或缓征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征收办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它

征收告知及核验、征收补缴、资金管理、收缴管理。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临平区财政局

解读人:丁云峰

联系电话:0571-8918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