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3-17518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3〕25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7-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1-2023-0007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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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3-08-07 17: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经2023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杭州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临平区阳光征收补偿工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指的被征收人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的个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二、个人住宅评估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协商选定或确定。

2.征收具体的评估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省、市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住宅补偿内容和方式

被征收个人住宅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登记簿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对房屋未登记建筑部分,按照《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后给予评估和补偿。

补偿内容包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所有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和附属物、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奖励和补助等。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被征收个人住宅为非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该部分面积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优惠扩面不超过30㎡,优惠扩面价格0-10㎡(含10㎡)按市场评估价的40%结算;扩面价格10-20㎡(含20㎡)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扩面价格20-30㎡(含30㎡)按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超出安置房优惠扩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优惠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安置房户型面积的选择按照上下绝对值就近靠原则确定。上下绝对值就近靠原则是指,被征收个人住宅在进行产权调换扩面政策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与现有安置房面积差绝对值最小的安置房源进行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个人住宅的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个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加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之和的评估价格基础上再给予20%的货币补助。

3.最低保障安置: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计算。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且被征收人为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在48㎡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上下绝对值就近靠原则安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建筑面积48㎡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计算。

以上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4.被征收个人住宅的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

5.被征收个人住宅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杭州市发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6.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房屋评估、签约、腾空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7.被征收人的个人住宅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作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个人住宅实施补偿安置外,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凭证,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20%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其他

1.临平区范围内其他的征迁、搬迁、收购项目中涉及个人住宅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团体的住宅房屋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2.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前要拟定征收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区住建局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再设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奖励、补助政策。

3.被征收人的数量按户计算。计算户数的依据为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既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又有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不单独另计为一户。

4.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8月27日施行,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项目,继续沿用原政策文件执行。

临平政办〔2023〕2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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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3-17518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3〕25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7-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1-2023-0007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经2023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杭州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临平区阳光征收补偿工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指的被征收人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的个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二、个人住宅评估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协商选定或确定。

2.征收具体的评估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省、市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住宅补偿内容和方式

被征收个人住宅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登记簿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对房屋未登记建筑部分,按照《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后给予评估和补偿。

补偿内容包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所有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和附属物、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奖励和补助等。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被征收个人住宅为非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该部分面积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优惠扩面不超过30㎡,优惠扩面价格0-10㎡(含10㎡)按市场评估价的40%结算;扩面价格10-20㎡(含20㎡)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扩面价格20-30㎡(含30㎡)按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超出安置房优惠扩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优惠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安置房户型面积的选择按照上下绝对值就近靠原则确定。上下绝对值就近靠原则是指,被征收个人住宅在进行产权调换扩面政策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与现有安置房面积差绝对值最小的安置房源进行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个人住宅的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个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加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之和的评估价格基础上再给予20%的货币补助。

3.最低保障安置: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计算。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且被征收人为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在48㎡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上下绝对值就近靠原则安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建筑面积48㎡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计算。

以上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4.被征收个人住宅的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

5.被征收个人住宅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杭州市发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6.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房屋评估、签约、腾空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7.被征收人的个人住宅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作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个人住宅实施补偿安置外,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凭证,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20%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其他

1.临平区范围内其他的征迁、搬迁、收购项目中涉及个人住宅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团体的住宅房屋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2.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前要拟定征收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区住建局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再设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奖励、补助政策。

3.被征收人的数量按户计算。计算户数的依据为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既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又有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不单独另计为一户。

4.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8月27日施行,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项目,继续沿用原政策文件执行。

临平政办〔2023〕25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