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3/2024-18499 文件编号 临平教育〔2024〕150号
责任部门 区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12-2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4-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育考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12-30 09:11 浏览次数:

一、设立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

(一)区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

(二)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三、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

(一)民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段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

(三)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四)其他专项资金文件明确的扶持对象。

四、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专项资金文件同意的项目。

五、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生均经费补助

待上级文件政策明确后另行发文。

(二)项目补助

1. 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年度内新增幼儿园按核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

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办园成本补助;

3.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经费补助;

4. 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六、资金拨付

(一)生均经费补助

待上级文件政策明确后另行发文。

(二)项目补助

根据各项目补助文件明确的拨付方式执行。

七、资金管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八、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对全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少拨、停拨或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将财政专项补助经费顶抵学校举办者建设经费投入的;

(二)虚报招生计划及学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三)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上一年度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舆情事件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学校未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教职工收入未达到要求的;

(七)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学校办学行为严重违反规范办学要求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临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平教育〔2024〕150号.wps



分享到: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3/2024-18499 文件编号 临平教育〔2024〕150号
责任部门 区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12-2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4-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一、设立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

(一)区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

(二)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三、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

(一)民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段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

(三)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四)其他专项资金文件明确的扶持对象。

四、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专项资金文件同意的项目。

五、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生均经费补助

待上级文件政策明确后另行发文。

(二)项目补助

1. 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年度内新增幼儿园按核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

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办园成本补助;

3.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经费补助;

4. 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六、资金拨付

(一)生均经费补助

待上级文件政策明确后另行发文。

(二)项目补助

根据各项目补助文件明确的拨付方式执行。

七、资金管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八、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对全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少拨、停拨或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将财政专项补助经费顶抵学校举办者建设经费投入的;

(二)虚报招生计划及学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三)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上一年度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舆情事件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学校未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教职工收入未达到要求的;

(七)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学校办学行为严重违反规范办学要求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临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平教育〔2024〕150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