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7/2024-14028 | 文件编号 | 临平财行〔2024〕40号 |
责任部门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暂行)》《临平区罚没物资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9-11 10:08 浏览次数:
文字解读链接:关于《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暂行)》及《临平区罚没物资处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暂行)》、《临平区罚没物资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杭州市临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日
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暂行)
一、目的与依据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临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罚没物资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2.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应遵循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3.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罚没物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各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物资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物资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4.区财政局将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制度建设、操作流程和具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相关定义
1.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非法物资,没收的个人财产等,包括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2.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区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3.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二、保管和移交
(一)保管
1.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管理。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以下简称罚没仓库)对罚没物品进行存放保管,罚没物品数据纳入公物仓系统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罚没仓库原则上利用闲置房屋,无法满足存放条件的,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各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租用符合条件的社会仓库作为罚没仓库。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向区财政局报批的同时,自行租用满足条件的社会仓库进行阶段性临时存放保管。逐步对罚没物资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公物仓、公益仓、罚没仓“多仓合一”。
2.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虫鼠、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3.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1)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资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的全过程。(2)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资,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资,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对不宜纳入仓库管理的罚没物资,可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并落实管理责任。(3)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资妥善保管。(4)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罚没物资管理情况。
(二)移交
1.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流程,将罚没物资及时移交入库。
2.罚没物资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资一致。
3.罚没物资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4.执法机关可以依托公物仓管理系统,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三、罚没物资处置
(一)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及时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各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处置可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批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一年至少集中处置一次。
(二)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物资。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罚没物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制度。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长期存放将危害环境或公共安全的物资,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物资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应当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四)罚没物资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应当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五)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网络公开竞拍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财行〔2023〕79号)执行,也可以向区后勤公司提出申请,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同意后交由区后勤公司统一处置。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资,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资的单位。
(七)下列罚没物资,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1.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区、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区公安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区公安局、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3.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4.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资。
(八)罚没物资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九)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及标志标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具体销毁手段的确定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遵循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执法机关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影像记录。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属于应销毁的物资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十)鲜活商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罚没物资,执法机关可以即时处理,变价款上缴财政;经区财政局同意,执法机关也可以无偿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
(十一)已纳入罚没仓库保管的物资,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办理退还手续。
(十二)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区财政局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物资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十三)罚没物资处置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由执法机关提交区政府决定。
四、处置收入
(一)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资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可以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资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资的直接支出。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资直接支出包括拍卖、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等费用。
(二)委托相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罚没物资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非税账户或国库。
(三)执法机关在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五、附则
(一)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物资,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物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等物资;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物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等物资,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三)无主物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罚没物资,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临平区罚没物资处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平区各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根据《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暂行)》、临平政办简复2024第74号有关规定,结合临平区实际情况拟定制定本工作规程,严格处置操作程序。
一、基本要求
(一)各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物资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物资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的权限处置罚没物资,也可以向杭州临平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后勤公司”)提出申请,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同意后交由区后勤公司统一处置。
(二)经同意交由区后勤公司统一处置的物资,各执法机关与区后勤公司要进行清点移交,做好现场清点、双方确认、建立电子台账等工作。
(三)为提升罚没物资处置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处置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区后勤发展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配合做好对罚没物资处置流程中的评估、拍卖、定向变价等各项工作。以上服务公司均应取得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必要资质、具有相关经验,同时业内口碑良好并承诺积极配合处置工作。
二、处置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罚没物资必须是各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置程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公开处置原则。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其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透明、规范。
(三)定期处置原则。各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处置可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批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一年至少集中处置一次。
三、处置范围
符合《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罚没物资。
四、处置方式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确实不适宜公开拍卖的,可按定向变价、变卖、销毁和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公开拍卖
由执法机关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网络公开竞拍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财行〔2023〕79号)执行,也可以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同意后交由区后勤公司执行。
(二)定向变价
定向变价可以由执法机关执行,也可以委托区后勤公司执行。
1.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金银及其制品、外币,送交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烟草专卖品、成品油等,应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收购,或变卖给按规定可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2.各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处置实施单位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
3.处置实施单位应与专营企业平等协商,在确保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统一收购价格,成交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的70%;物品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较长等情况的,可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的50%。
(三)变卖
鲜活商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罚没物资,或其他不适宜公开拍卖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执行变卖。委托区后勤公司拍卖处置的物资,三次流拍的,由区后勤公司负责变卖。
(四)销毁
1.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及标志标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予以销毁。
2.销毁由执法机关执行。具体销毁手段的确定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遵循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执法机关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影像记录。
(五)捐赠
罚没物资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由执法机关执行。
确实难以确定处置方式的,由区财政局召开协调会议,执法单位、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后勤公司、区纪委、区审计局等单位共同商议处置方式。
五、处置流程
(一)执法机关自行处置的,通过内跑系统填写《临平区罚没物资结报清单》,上传必要的文件、材料并报区财政局(预算局)进行审批。
(二)执法机关需委托区后勤公司处置的,执法机关通过内跑系统填写《临平区罚没物资结报清单》(附件2),上传必要的文件、材料,先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罚没物资处置申请,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调整后重新申请,审核通过后再由区财政局(预算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由区后勤公司处置,详见《临平区罚没物资处置操作流程图(委托处置)》(附件1)。
1.执法机关、区后勤公司和评估公司分别派人一同对罚没物资现场盘点及核对,记录每样罚没物资的照片或影像作为资料进行存档,现场核对无误后三方单位在《罚没物资核对确认表》(附件3)签字确认。
2.执法机关应保证实际处置罚没物资类型和数量与“附件2”相符,与“附件2”不符的或在不予处置范围内的资产,将直接退回。已委托区后勤公司处置的物资,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办理退还手续。
3.在罚没物资处置完成移交前,罚没物资保管主体为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划分单独场地用于存放罚没物资,且妥善保管直至完成移交。
4.在罚没物资处置完结后,执法机关、区后勤公司和买方应对该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核对并在《临平区罚没物资移交单(委托处置)》(附件4)签字确认。
六、处置收入
(一)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执法机关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七、其他事项
(一)高度重视。罚没物资处置应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做好每个环节工作,确保处置有规、报废有序、销账闭环。
(二)处置规范。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示、公开拍卖等方式,保证处置的公正性,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对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罚没物资进行科学分类,根据物资的性质、价值、用途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处置、移交等情况的存档备案统一使用本工作规程所附表格式样。
(三)区后勤公司应制定具体处置办法,报区财政局(预算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接收以上两家单位的监督。
(四)罚没物资处置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理。
(五)无主物资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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